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己○○、戊○○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萬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