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 告 陳昀揚被 告 跨界眾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奕琦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向經濟部商業司將原告監察人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嗣於民國111年4月1日具狀更正聲明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法定代理人自108年4月起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後原告於108年10月間因向其承租房間而與其認識,並於107年合夥成立被告,由原告擔任監察人,惟原告於110年2月底已退出經營,被告並於110年6月18日停業,而監察人與公司間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原告於111年1月19日向被告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辭去被告監察人職務,惟被告仍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為此,爰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10年6月18日停業,係因不熟悉公司登記流程,始未於原告辭任監察人職務時辦理變更登記,現已於111年4月26日申請辦理監察人解任之變更登記,是兩造間委任關係確實不存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兩造間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情並未爭執,且被告確已於111年4月26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監察人解任變更登記,並經准予登記在案,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憑。是原告現並未登記為被告監察人,兩造間法律關係之存否並無不明確之情,原告法律上之地位亦無不安之狀態,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訴,即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可言。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委任關係不存在,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