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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22號上 訴 人 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有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吳奈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7,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冠宇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