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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22號上 訴 人 陳世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吳奈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即「上訴人應自113年3月3日起,每6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元予被上訴人楊吳奈美」提起上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2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122號裁定核定為720,000元確定在案。是本件上訴利益為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冠宇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