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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 告 陳起明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複 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被 告 陳定邦訴訟代理人 陳昭宏被 告 陳明彬訴訟代理人 陳維仁被 告 陳明通

陳玉成李炳煌

李炳林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詹右辰律師複 代理人 王靖宜被 告 陳金融

謝承廷

曾周寶珠訴訟代理人 曾繁富被 告 陳振裕

陳起堅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朝宗被 告 陳正行

陳事昌承受訴訟人 黃瓊英(即陳進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如附表二所示部分有顯然錯誤之情事,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法 官 陳雅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柏仲附表二編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取得所有權人 A1 121 陳定邦 A2 101 陳明彬 B 112 陳起堅 C 130 曾周寶珠 D 83 陳起明 E1 18 陳事昌 E2 18 陳振裕 F 66 黃瓊英 G 113 陳朝宗 H 72 陳明通、陳玉成應有部分各1/2 I 250 陳定邦12095/83377,分配面積36.27平方公尺 陳明彬10082/83377,分配面積30.28平方公尺 陳明通、陳玉成應有部分各3600/83377,分配面積21.58平方公尺 曾周寶珠12900/83377,分配面積38.97平方公尺 陳振裕1850/83377,分配面積5.40平方公尺 陳起堅11200/83377,分配面積33.57平方公尺 陳起明8300/83377,分配面積24.88平方公尺 陳事昌1850/83377,分配面積5.40平方公尺 陳朝宗11300/83377,分配面積33.87平方公尺 黃瓊英6600/83377,分配面積19.78平方公尺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