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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65號上 訴 人 林勝堂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6萬0,72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5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裁判日期: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