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66號原 告 張豫峯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昌世紀總裁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3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20日重新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議題1「A棟(Al)電梯修繕討論」、議題2「門禁管制系統修繕討論」、議題3「防鴿網設置討論」、議題4「管理委員選任方式討論」、議題5「住戶提告管理委員會,後續處理方式討論」之決議(下合稱系爭決議)無效;備位請求撤銷系爭決議。核均屬因財產權涉訟,且經濟上利益客觀上具有共通性,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惟就原告如受勝訴判決所有之客觀利益並不明確,本院依卷內事證亦無法計算出客觀數額,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