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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81號原 告 周炳鈊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被 告 張力弘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係依照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萬4177元繳納裁判費1萬7137元(本院卷第55頁收據)。惟查: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訴訟標的鄰近土地同段10-3地號土地,於民國110年8月間交易價格為每坪74萬5000元,換算為每平方公尺22萬5361元(計算式:745000/3.3058=225361),訴訟標的土地面積為30平方公尺,價額核定為676萬0830元(計算式:30×225361=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023元,原告僅繳納1萬7137元,尚欠5萬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1年9月12日星期一前(含當日),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費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