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204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潘麗雪被 告 創意數位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建緯被 告 陳佩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2萬4,83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4月13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58計算、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1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創意數位有限公司(下稱創意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4日邀同被告周建緯、陳佩琪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3月12日起至112年3月12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現為週年利率百分之0.79)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3.79機動計息,並以1個月為1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創意公司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應自逾期之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另應收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創意公司於111年3月12日起即未付本息,依兩造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創意公司尚積欠本金92萬4,83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周建緯、陳佩琪應與創意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㈠創意公司、周建緯:因為創意公司倒閉,暫時無法還款。被
告名下財產均已全部拍賣清償,現在還在找工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佩琪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互核相符,且為創意公司、周建緯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9頁)。從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