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媛渝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資豐
林賴秀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違法設置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上訴人於第一審陳報車位每位為50萬元,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8頁】,本件有爭執者係2個車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