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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秀琴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清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牆)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以臺中市○○區○里段000地號遭上訴人占用面積26.59平方公尺,依被上訴人即原告於111年間起訴時,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6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47,754元(計算式:20,600元×26.59平方公尺=547,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拆屋(牆)還地
裁判日期: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