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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姚億宏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李睿洋訴訟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日期: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