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4號上 訴 人 姚億宏被 上訴 人 李睿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10,709元,詳如本院110年度補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