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44號原 告 林惠德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請求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簡○○」,漏未記載其他年籍資料,致法院無從特定被告「簡○○」究係何人,請原告補正被告「簡○○」之正確姓名,被告「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於補正時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全部),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