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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4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惠德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被 告 簡石國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張百勛律師追加 被告 林進行訴訟代理人 徐溎嫣律師

陳琮涼律師追加 被告 古一珠

莊林坤池林文龍被 告即反訴原告 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即改組前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通行權事件
裁判日期: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