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4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惠德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被 告 簡石國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張百勛律師追加 被告 林進行訴訟代理人 徐溎嫣律師
陳琮涼律師追加 被告 古一珠
莊林坤池林文龍被 告即反訴原告 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即改組前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