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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5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中市彰化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李秋池被 上訴人 黃瀅瑜

江國昌 住○○市○區○村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件上訴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上訴人如受勝訴判決所有之客觀利益並不明確,本院依卷內事證亦無法計算出客觀數額,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金灶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日期: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