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家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石岡區農會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