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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93號原 告 信基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宗邦訴訟代理人 諶懿

蔣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複代理人 劉明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主張被告以原告未在收到房客繳納之租金後,3至5天內

給付房東,總計扣罰新臺幣3萬9,787元,請具體指明兩造約定原告應於收到房客繳納之租金後,3至5天內給付房東之依據為何?兩造於民國106年12月7日簽訂之契約書就此有無約定?㈡被告抗辯原告未依原告所送並經被告備查之租金代收轉付管

理流程所訂期限,將房客繳納之租金給付房東,上開流程是否為契約之一部分?被告依契約書第13條第4項扣罰違約金之依據為何?原告向被告陳報租金代收轉付管理流程之依據為何?㈢被告以原告逾期請領109年8至12月份廠商服務費用,扣罰違

約金,該等廠商服務費撥付方式之規定依據為何?被告以原告逾期請領109年8至12月份廠商服務費用扣罰違約金依據之條文為何?㈣原告對於被告以逾期回覆扣罰總計47萬6,151元(即民事準備

書㈡狀附表4編號7至13),是否僅爭執違約金過高?㈤對於原告就本案契約書所能獲得之契約價金合計為3,276萬5,

336元是否均不爭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