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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第一賣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芸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芸婷即葛雯婷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