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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珅泳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景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被上訴人於起訴時主張之通行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