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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6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仕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月嬌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查本件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