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95號上 訴 人 大象樹脂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林佩佩上 訴 人 林雲章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林勳俊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69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3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日期: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