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03號原 告 吳淑棉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賴揚名律師被 告 翁唯嘉即翁麗香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均陳明已另行達成和解,並請求再開辯論,待兩造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後再行審理,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4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