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71號原 告 晉騰工程行即劉于婕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被 告 莊庭翔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林英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0012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萬00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原告前授權其配偶張嘉新代理,於民國110年6月間與被告簽
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被告之母親林英娥座落於台中市大里區新芳路232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工作項目如系爭契約所附之估價單所示,原約定工程價為新臺幣(下同)142萬1500元,兩造於簽約時另追加施作2樓SPC地板及1樓踢下矮櫃,工程總價經議價後確認為145萬元(以上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嗣於裝修期間,兩造又合意追加如附表所示工作項目(下稱追加工程),追加工程款為26萬1530元,工程款合計為168萬3030元。系爭工程於110年7月1日開工,並於同年9月15日全部完工(含追加工程),然被告僅先後於110年6月7日給付70萬元,於8月31日給付50萬元,尚餘51萬1530元(含系爭工程尾款25萬元及追加工程款26萬1530元)迄未給付。原告已於110年9月15日完工並交付予被告,被告亦隨即入住,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4款約定,被告應於110年9月底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然經原告催討均未獲清償。原告爰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且本件應先確認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瑕疵後,再確認被告得主張之減價及損害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1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抗辯:
一、系爭工程尚未完工,更無完成驗收可言,原告請求工程尾款
25萬元,顯然無據。至追加工程部分,被告僅同意追加施作如附表一編號1、11、17、18、25部分,且其中編號1、18部分因有施作瑕疵,應予扣款,其餘部分被告均未同意追加施作,且其中編號2至10、19-22,原告實際上並未追加施作,被告亦無付款義務。又如認原告得請求工程尾款,亦因原告所應施作工程,有未施作有瑕疵情況,被告自得民法第493條第1、2項、第494條前段,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被告爰主張抵銷。
二、本件依鑑定結果足認:
1.原告所稱工程尾款雖為25萬元,但被告所得請求減少報酬、
償還修補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之數額合計為31萬4208元,兩相抵銷後,原告尚應給付被告6萬4208元。
2.關於追加工程款部分:⑴原告所稱追加部分,僅「更正後附表一」(見本院卷第311-31
7頁)中之(一)、(二)部分係經被告同意追加,且扣除被告所得請求減少報酬、償還修補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之數額後,原告僅得請求7萬8900元,再與被告得請求原告給付之6萬4208元互相抵銷後,原告僅得請求被告給付1萬4692元。
⑵如認原告所稱追加部分,可就所有項目請求,則扣除被告所
得請求減少報酬、償還修補必要費用及損害賠償之數額後,原告亦僅得請求22萬0720元,再與被告得請求原告給付之6萬4208元互相抵銷後,原告僅得請求被告給付15萬6512元。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000年0月間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系爭
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工作項目如系爭契約所附之估價單(見本院卷第25-29頁)所示,原約定工程價為142萬1500元,兩造於簽約時另追加施作2樓SPC地板及1樓踢下矮櫃,系爭工程總價經議價後確認為145萬元,嗣被告復另同意追加施作如附表編號1、11、17、18、25部分所示工程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為證(見本院卷第19-35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0、311頁),堪信屬實。
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2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承攬人如抗辯其有可免責之事由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另債務人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僅在特別情事下始得免責,此乃債之原則;債務人所給付之標的物如不具備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所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者,即為不完全之給付。是債務人之給付如與債之內容不符而主張免責者,自應就其歸責事由不存在一節負舉證責任。承攬人所交付之工作物,如有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所致之瑕疵存在者,亦發生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定作人行使此項不完全給付責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應回歸民法債編通則有關「不完全給付」之規範,並適用同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若瑕疵給付可補正者,依給付遲延規定行使其權利;不能補正者,則依給付不能之規定發生法律效果;亦即以損害賠償請求權代替債務人原所應行給付之標的。查:
1、被告抗辯原告施作之工程,其中一樓廚房水槽上ST置碗盤架1只金額1688元部分,原告並未施作等語,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3、第81頁、第175頁),堪可認定。又原告施工完畢後,被告業已入住,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2頁),足見被告已受領原告之施工結果,則原告主張其已實際施作之追加工程,係經被告同意等語,應可採取。
2.本件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下稱
住宅消保會)鑑定原告就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有無施作、施作結果有無何瑕疵等為鑑定及補充鑑定後,鑑定結果如附件所示(詳見鑑定報告書及本院卷第485至492頁函文內容),有住宅消保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另外放)及112年12月18日住保鑑字第112011807號函(見本院卷第485至492頁)在卷可憑。本院審酌系爭鑑定報告及補充鑑覆函文所載如附件所示鑑定結論,已詳予說明其認定理由,並檢附相關照片及資料(均詳參系爭鑑定報告書及函文),經核並無不當,且鑑定鑑關之立場較為客觀,應可憑採。是原告完成之工作項目及瑕疵情形,確有如附件所示不具備依通常交易觀念所應具備之品質而構成不完全之給付情形,應可認定。原告以準備三狀及準備四狀(見本院卷第437-445頁、第523-526頁)質疑上開鑑定結論,尚非可採。
三、按定作人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費用或賠償損害時,應先行催告承攬人修補。此乃因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定作人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本件原告前僅承認上開一樓廚房水槽上ST置碗盤架1只金額1688元未交付之瑕疵(見本院卷第175-178頁),嗣亦僅爭執是否有瑕疵及瑕疵金額,堪認原告並無修補之意,則被告主張以原告應償還修補費用或賠償損害金額扣抵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應屬有據。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本院爰依兩造約定之內容、瑕疵狀況、鑑定結果、合理之修補方式和報價等各情,綜合評估出被告因原告之不完全給付所受損害如下:
(一)一樓室內裝修工程:
1.平釘輕鋼暗架天花板7000元。
2.客廳落地鋁門窗6000元。
3.客廳收納高鞋櫃7800元。
(二)貳樓室內裝修工程
1.室內地坪面貼SPC石塑地板4480元。
2.陽台價高南方松1萬3200元。
4.氣密窗4500元。
(三)洗衣間+梯間室內裝修工程不鏽鋼採光罩3萬0800元。
(四)三樓是內裝修工程
1.平釘暗架天花板1750元。
2.地面貼SPC石塑地板6400元。
3.前房陽台南方松地板1萬5000元。
4.前房氣密窗9300元。
5.天花面刷水泥漆3240元。
(五)一樓室內裝修工程
1.硫化銅門(大門)2萬3000元。
2.客廳落地鋁門窗1500元。
3.客廳電視吊櫃3萬6000元。
4.書桌2萬9600元。
5.梯下展示格櫃(吊櫃)1萬4500元:被告已陳明不願意接受層板之形式修補,本院審酌以工程慣例而言施作完成之櫃體,其結構應具備側板、底 版、頂板,形成可乘載物品之立體結構,本件現況僅有三片獨立層板,顯與約定之展示格櫃不符。現況層板有固定不實往前傾斜之情形,被告主張應拆除層板並重新施作為展示格櫃,尚屬合理且必要,故此部分可扣除費用為1萬4500元。
6.電器櫃9600元。
7.廚房打牆+粉光+油漆2萬元。
8.冷氣孔、抽油煙機孔3000元。
9.廚房門框1500元。
10.浴室門框1500元。
(六)系統廚具(含烤漆玻璃)
1.桶身+結晶烤漆門板3500元。
2.烤漆玻璃9750元。
(七)貳樓室內裝修工程:
1.化妝鏡台2500元。
2.前房床背板5000元。
3.一字型淋浴拉門1000元。
4.浴室門框1500元。
(八)洗衣間+梯間室內裝修工程被告雖主張本項施作位置應包含1F廚房天井處,且現況並未施作,然估價上並無明確標注,被告復未證證明經兩造合意,應不予扣款。
(九)三樓室內裝修工程:
1.前房書桌2萬5100元。
2.前房衣櫃5500元。
3.前房格櫃500元。
4.前房氣密窗:鑑定當日無法確認鋁門窗施作完成時之品質,依鑑定當日檢視現況,紗窗雖因跌落導致變形,然被告未舉證證明係因可歸責於原告所致,不予扣款。
5.後房書桌2500元。
6.一字型淋浴拉門1000元。
7.浴室門框1500元。
(十)附表所示追加工部分:
1.一樓SPC地板8000元。
2.系統櫥櫃1190元。
3.人造石檯面1020元。
4.2樓SPC地板1萬9200元:本項目與原估價單「肆、貳樓室內裝修工程、2.室內地坪面貼SPC石塑地板」有重複計價之情形,應予扣除。
5.附表編號14之2樓半矮牆粉刷水泥漆900元。
6.附表編號15之2樓冷氣清洗:被告主張原告有告知要幫忙施作,但未於施作前報價,然未舉證以實其說,不予扣除。
7.附表編號16之2樓冷媒管重新配置500元。
8.附表編號22之3樓前後房床組增大1萬元(未施作)。
(十一)以上被告可主張扣抵之金額合計為34萬9830元,再加計原告不爭執未施作之一樓廚房水槽上ST置碗盤架1只金額1688元,總計被告可主張之扣抵金額為35萬1518元。被告逾此範圍主張扣抵部分,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基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6萬0012元(計算式:250000+000000-000000=160012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本件起訴狀係於111年1月24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可憑(見本院卷第65頁),則原告就上開債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16萬0012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以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職權宣告假執行,另為衡平被告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附表:(原告主張之追加工程)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壹 追加工程 1 一樓SPC地板 坪 15 3,200 48,000 2 鐵捲門包樑 尺 13 600 7,800 3 包樑粉刷水泥漆 尺 13 200 2,600 4 拉門 樘 l 8,000 8,000 5 系統廚櫃 公分 181 70 12,670 6 人造石台面 公分 181 60 10,860 7 鵝型水龍頭 組 1 1,600 1,600 8 2樓暗架天花板 坪 6 2,500 15,000 9 2樓天花板油漆 坪 4 1,200 4,800 10 2樓SPC地板 坪 6 3,200 19,200 11 2樓主臥床組變大 尺 2 2,500 5,000 12 2樓陽台粉刷 坪 3 1,200 3,600 13 2樓半矮牆 尺 12 1,000 12,000 14 2樓半矮牆粉刷水泥漆 坪 3 900 2,700 15 2樓冷氣清洗 台 l 2,000 2,000 16 2樓冷媒管重新配置 米 13 500 6,500 17 3樓前房床被板 尺 7 1,800 12,600 18 3樓後房床被板 尺 6 1,800 10,800 19 3樓暗架天花板 坪 6 2,500 15,000 20 3樓天花板粉刷水泥漆 坪 6 1,200 7,200 21 3樓SPC地板 坪 6 3,200 19,200 22 3樓前後房床組增大 尺 4 2,500 10,000 23 3樓後房矮櫃 尺 2 3,200 6,400 24 1、2、3樓消毒 樓 3 2,500 7,500 25 窗簾 式 l 10,500 10,500 合計追加工程 261,530附件(財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鑑定結論:參見鑑定報告第10-22頁、本院卷第485-492頁函文內容):
一、系爭工程是否具有被告之「附表三」所列數量短少之瑕疵?被告所列各項扣款金額是否合理?或應以多少為合理?
(一)一樓室內裝修工程
1.平釘輕鋼暗架天花板:⑴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面積約為12.2坪,估價單數量虛
增,欠缺約定之數量,顯有短少。(照片編號01~02)。
⑵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坪2,500元,合
計為30,500元(12.2坪x2,500元),建議扣除費用為7,000元。
2.客廳落地鋁門窗:⑴依據現況量測面積約為90才,估價單數量有虛增,欠缺約定
之數量,顯有短少(照片編號04)。⑵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坪300元,合計為27,000元(90才X300元),建議扣除費用為6,000元。
3.客廳收納高鞋櫃:⑴依據現況量測尺寸為寬度80cmX深度40cmX高度211cm,換算寬
度尺數約為2.7尺,估價單數量有虛增,欠缺約定之數量,顯有短少(照片編號08)。
⑵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尺6,000元,合計為16,200元(2.7尺X6,000元),建議扣除費用為7,800元。
4.天花面刷水泥漆: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面積約為16坪,無短少。
(二)貳樓室內裝修工程
1.平釘輕鋼暗架天花板: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面積約為7坪,無短少。
2.室內地坪面貼SPC石塑地板:⑴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面積約為5.6坪,估價單數量有虛增,欠缺約定之數量,顯有短少(照片編號29)。
⑵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坪3,200元,合計為
17.920元(5.6坪X3,200元),建議扣除費用為4,480元。
3.陽台價高南方松:⑴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面積約為0.8坪,估價單數量有虛增,欠缺約定之數量,顯有短少(照片編號30)。
⑵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坪6,000元,合計為4,800元(0.8坪X6,000元),建議扣除費用為13,200元。
4.氣密窗:⑴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才數約為108才,估價單數量有虛增,欠缺約定之數量,顯有短少(照片編號31)。
⑵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才300元,合計為32,400元(108才X300元),建議扣除費用為4,500元。
5.天花板面刷水泥漆: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面積約為7坪,無短少。
(三)洗衣間+梯間室內裝修工程
1.不鏽鋼採光罩:⑴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才數約為1 1 0才,估價單數量有虛增,欠缺約定之數量,顯有短少(照片編號32)。
⑵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才700元,合計為77,000元(110才X700元),建議扣除費用為30,800元。
(四)三樓是內裝修工程
1.平釘暗架天花板:⑴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面積約為6.3坪,估價單數量有虛增,欠缺約定之數量,顯有短少。
⑵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坪2,500元,合
計為15,750元(6.3坪x2,500元),建議扣除費用為1,750元。
2.地面貼SPC石塑地板:⑴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面積約為5坪,估價單數量有虛增,欠缺約定之數量,顯有短少(照片編號33)。
⑵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坪3,200元,合
計為16,000元(5坪X3,200元),建議扣除費用為6,400元。
3.前房陽台南方松地板:⑴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面積約為0.5坪,估價單數量有
虛增,欠缺約定之數量,顯有短少(照片編號34)。
⑵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坪6,000元,合
計為3,000元(0.5坪X3,000元),建議扣除費用為15,000元。
4.前房氣密窗:⑴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才數約為62才,估價單數量有虛增,欠缺約定之數量,顯有短少(照片編號35) 。
⑵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才300元,合計
為18,600元(62才X300元),建議扣除費用為9,300元。
5.天花面刷水泥漆:⑴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面積約為6.3坪,估價單數量有虛增,欠缺約定之數量,顯有短少。
⑵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坪1,200元,合
計為7,560元,(6.3坪X1,200元),建議扣除費用為3,240元。
二、系爭工程是否具有被告之「再更正附表四」所列數量短少外之瑕疵?被告所列各項扣款金額是否合理?或應以多少為合理?
(一)一樓室內裝修工程
1.硫化銅門(大門):⑴瑕疵說明:門扇無法完全開啟(照片編號03)。
⑵瑕疵修補費用:建議將門扇修改為外開式,修補方式及費用如下:
①施做必要之保護,並小心拆除門扇,上述連工帶料
含管銷成本約為5,000元,重新更換門框填縫並安裝門扇,上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15,000元,局部油漆修補,上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元。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23,000元。
2.客廳落地鋁門窗:⑴瑕疵說明:窗扇右側水泥未抹平(照片編號05)。
⑵瑕疵修補費用:建議重新以水泥抹平,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1,500元,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1,500元。
3.客廳電視吊櫃:⑴瑕疵說明:櫃體有下垂之情形(照片編號06~07) 。
⑵瑕疵修補費用:建議拆除櫃體重新施作,並於木作結構預埋補強五金,修補費用及方式如下:
①拆卸櫃體1尺約600元,現況為10尺,合計為6,000元。
②重新施作櫃體依據原有單價1尺2,800元,現況為10尺,合計為28.000元。
③木作結構預埋補強五金1組約2,000元。
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36,000元。
4.書桌:⑴瑕疵說明:檯面固定不實、未預留取手或施作把手五金、桌面中段水平高度下陷之情形(照片編號09~12)。
⑵瑕疵修補費用:建議拆除重新施作,並於木作結構預埋補
強五金且預留取手或施作把手五金,修補費用及方式如下:
①拆卸櫃體1尺約600元,現況為7尺,合計為4,200元。
②垃圾清運,建議約為1,000元。
③重新施作櫃體並預留取手或施作把手五金,依據原有單價1尺3,200元,現況為7尺,合計為22,400元。
④木作結構預埋補強五金1組約2,000元。
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29,600元,
5.梯下展示格櫃(吊櫃):⑴瑕疵說明(照片編號14):
①以工程慣例而言施作完成之櫃體,其結構應具備側板、底
版、頂板,形成可乘載物品之立體結構,本件現況僅有三片獨立層板,顯與約定之展示格櫃不符。
②現況層板有固定不實往前傾斜之情形。
⑵瑕疵修補費用:
①若欲拆除層板並重新施作為展示格櫃,建議修繕方式及費用如下:
❶拆卸層板建議包括工資及管銷成本,約為500元。❷重新施作展示格櫃,建議依據原估價單費用1尺2,800元,合計為14,000元。
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14,500元。
②若被告願意接受層板之形式,則建議更換板材並增加隱藏可調式層板支架,建議修繕方式及費用如下:
❶預埋隱藏式五金,建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需3,000元。
❷重新更換3cm厚度層板並貼皮,建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需7,000元。
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10,000元。
6.電器櫃:⑴瑕疵說明:本項目有設計上配置之瑕疵,導致使用爐具空間受限(照片編號15)。
⑵瑕疵修補費用:建議另行規劃適合現狀使用機能之電器櫃,
重新施作電器櫃,建議依據原估價單費用1尺4,800元,扣除修繕金額為9,600元。
7.隱藏式餐桌:被告主張原約定為另外訂做,並非購買現成組裝且顏色造含意之估價單未明確標註,暫不扣款,建議另行舉證17)。
8.廚房打牆+粉光+油漆:⑴瑕疵說明:鑑定當日原告承認,該牆面砌磚並未植筋構未能形成一整體,衍伸裂痕之瑕疵(照片編號36)。
⑵瑕疵修補費用:建議打除原砌磚窗口,並重新植筋砌磚上漆,修補費用及方式如下:
①打除局部牆面含清運,建議包括工資及管銷成本約需6,000元。
②重新植筋並砌磚,建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需7,000元。
③打底粉光,建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需4,000元。
④重新粉刷,建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需3,000元。
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20,000元。
9.梯下矮櫃:殘留木板廢料於鑑定當日原告已帶走,故不列計瑕疵。
10.冷氣孔、抽油煙機孔:⑴瑕疵說明:冷氣孔孔洞過大(照片編號37~41)。⑵瑕疵修補費用:建議於開孔位置施打發泡填充方式修復:
①施打發泡劑確實填充後刮平,建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需1,500元。
②於填充處批土上漆,建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需1,500元。
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3,000元。
11.廚房門框:⑴瑕疵說明:門框有油漆瑕疵(照片編號42~43)。
⑵瑕疵修補費用:建議以清潔方式修復,建議包括工資及管銷成本約需1,500元,扣除修繕金額為1,500元。
12.浴室門框:⑴瑕疵說明:門框有油漆瑕疵(照片編號44)。
⑵瑕疵修補費用:建議以清潔方式修復,建議包括工資及管銷
成本約需1,500元,扣除修繕金額為1,500元。
(二)系統廚具(含烤漆玻璃)
1.桶身+結晶烤漆門板⑴瑕疵說明(照片編號18~21):
①門片未水平對齊。
②鉸鏈固定不實。
③門板固定不實。
⑵瑕疵修補費用:
①上開瑕疵建議重新調整鉸鏈並固定確實,約需1工,
建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2,000元。②上開瑕疵建議重新固定門板,上述工項建議包括工資及管銷成本約為1,500元。
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3,500元。
2.人造石檯面:本項目並無瑕疵,不予扣款(照片編號22)。
3.烤漆玻璃:⑴瑕疵說明:矽利康填縫不均使水氣侵入,導致玻璃內部發霉(照片編號23~28)。
⑵瑕疵修補費用:因內部發霉無法清潔,建議重新施作:
拆除含清運,建議包括工資及管銷成本約為2,000元。
重新施作烤漆玻璃,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7,750元。
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9,750元。
4.排油煙機豪山V-920S:原估價單約定使用豪山V-920S,現況使用更高等級之Rinnai RH-9127。
每組價差約為1,000元,應不予扣款。
5.ST水槽K-166:本項目並無瑕疵,不予扣款。
(三)貳樓室內裝修工程:
1.化妝鏡台:
(1)瑕疵說明(照片編號45~46):①未預留取手或施作把手五金。
②抽屜門片未水平之情形。
(2)瑕疵修補費用:①上開瑕疵建議安裝把手五金,上述工碩建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需2,000元。
②上開瑕疵建議以調整五金滑軌的方式修復,上述工項建議包括工及管銷成本約需500元。
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2,500元。
2.前房床背板:
(1)瑕疵說明(照片編號47~49):①背板未包覆到頂。
②縫隙處未打填縫劑。
(2)瑕疵修補費用:①上開瑕疵①建議拆除局部木板並重新施作,上述工項建議連工帶料管銷成本約需3,500元。
②上開瑕疵②建議於縫隙處施打填縫劑,上述工項建議連工帶料含管成本約需1,500元。
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5,000元。
3.一字型淋浴拉門:
(1)瑕疵說明:玻璃有髒污污損(照片編號50~53)。
(2)瑕疵修補費用:建議以清潔方式修復,建議包括工資及管銷成本約需l,000元,扣除修繕金額為1,000元。
4.浴室門框:
(1)瑕疵說明:門框有髒污污損(照片編號79~82)。
(2)瑕疵修補費用:建議以清潔方式修復,建議包括工資及管銷成本約需1,500元,扣除修繕金額為1,500元。
(四)洗衣間+梯間室內裝修工程
1.不鏽鋼採光罩:被告主張本項施作位置應包含1F廚房天井處,惟現況並未施作,然估價上並無明確標注,是否經兩造含意,應另行舉證說明,暫不予扣款(照編號55)。
(五)三樓室內裝修工程:
1.前房書桌:
(1)瑕疵說明:未預留取手或施作把手五金、桌面中段水平高度下陷之情形(照片編號56~60)。
(2)瑕疵修補費用:建議拆除重新施作,並於木作結構預埋補強五金且預留取手或施作把手五金,修補費用及方式如下:
①拆卸櫃體1尺約600元,現況為6.5尺,合計為3,900元。
②垃圾清運,建議約為1,000元。
③重新施作櫃體並預留取手或施作把手五金,依據原有單價1尺2,800元,現況為6.5尺,合計為18,200元。
④木作結構預埋補強五金1組約2,000元。
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25,100元。
2.前房衣櫃:
(1)瑕疵說明(照片編號61~65):①門片未水平對齊。
②櫃體破損。
(2)瑕疵修補費用:①上開瑕疵①建議重新調整鉸鏈至水平,建議連工帶料含
管銷成本約為2,000元,②上開瑕疵②建議重新局部貼皮並以修補筆修復,上述工項建議包括工資及管銷成本約為3,500元。
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5,500元。
3.前房格櫃:
(1)瑕疵說明(照片編號66~67):門片尚未安裝。
(2)瑕疵修補費用:建議安裝門片並調至水平對齊,建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500元,扣除修繕金額為500元。
4.前房氣密窗:
(1)瑕疵說明(照片編號68~69) :鑑定當日無法確認鋁門窗施作完成時之品質,惟依鑑定當日檢視現況,紗窗已因跌落導致變形。
(2)瑕疵修補費用:若可歸責於承攬人,建議更換紗窗並安裝,建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3,500元,扣除修繕金額為3,500元。
5.後房書桌:
(1)瑕疵說明(照片編號70~71):①未預留取手或施作把手五金。
②抽屜門片未水平之情形。
(2)瑕疵修補費用:①上開瑕疵①建議安裝把手五金,上述工項建議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需2,000元。
②上開瑕疵②建議以調整五金滑軌的方式修復,上述工項建議包括工資及管銷成本約需500元。
綜上合計建議扣除修繕金額為2,500元。
6.一字型淋浴拉門:
(1)瑕疵說明:玻璃有髒污污損(照片編號72~74)。
(2)瑕疵修補費用:建議以清潔方式修復,建議包括工資及管銷成本約需1,000元。
7.浴室門框:
(1)瑕疵說明:門框有髒污污損(照片編號75~78)。
(2)瑕疵修補費用:建議以清潔方式修復,建議包括工資及管銷成本約需1,500元。
三、原告所稱追加工程,是否具有如被告知「更正後附表一」㈡部分,所列數量短少之瑕疵?被告所列各項扣款金額是否合理)或應以多少為合理?
(一)一樓SPC地板:
(1)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面積約為12.5坪,估價單數量有虛增,欠缺約定之數量。
(2)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坪3,200元,合計為40,000元。
(12.5坪X3,200元),建議扣除費用為8,000元。
(二)3樓後房床背板:依據鑑定當日現況量測尺寸約為10.5尺,惟估價單數量為6尺,無短少(照片編號87)。
四、所稱追加工程(及原證2追加單),其中被告知「更正後附表一」㈣部分,經與原估價單對照,是否係屬重複臚列及重複計價,或己含在原有工程項目,或無原告所稱增大之情?
(一)鐵捲門包樑:本項目無重複計價之情形,鑑定現況量測尺寸約為13尺。
(二)包樑粉刷水泥漆:本項目無重複計價之情形,鑑定現況量測尺寸約為13尺。
(三)拉門:本項目無重複計價之情形,鑑定現況清點數量為1樘。
(四)系統櫥櫃:
(1)本項目雖無重複計價,惟鑑定現況量測追加施作尺寸約為164cm,追加數量有虛增。
(2)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lcm70元,合計為11,480元(164cmX70元),扣除費用為1,190元。
(五)人造石檯面:
(1)本項目雖無重複計價,惟鑑定現況量測追加施作尺寸約為164cm,追加數量有虛增。
(2)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cm60元,合計為9,840元(164cmX60元),扣除費用為1,020元。
(六)鵝型水龍頭:本項目無重複計價之情形,鑑定現況清點數量為1組。
(七)2樓暗架天花板:本項目施作位置為2樓起居室天花板,無重複計價之情形,鑑定現況量測面積約為6坪。
(八)2樓天花板油漆:本項目施作位置為2樓起居室天花板,無重複計價之情形,鑑定現況量測面積約為6坪。
(九)2樓SPC地板:本項目與原估價單「肆、貳樓室內裝修工程、2.室內地坪面貼SPC石塑地板」有重複計價之情形,倘若有另行計價之必要,建議另行舉證說明,不予計價。
(十)3樓暗架天花板:本項目施作位置為3樓後房臥室+走道,無重複計價之情形,鑑定現況量測面積約為6坪。
(十一)3樓天花板粉刷水泥漆:本項目施作位置為3樓後房臥室+走道,無重複計價之情形,鑑定現況量測面積約為6坪。
(十二)3樓SPC地板:本項目施作位置為3樓後房臥室+走道,無重複計價之情形,鑑定現況量測面積約為6坪。
(十三)3樓前後房床組增大:本項目雖列於追加單,惟現況並未施作增大。
五、原證2追加單項次12至16、23、24之施作數量及金額為何)
(一)2樓陽台粉刷:
(1)依據現況量測面積約為10平方公尺,換算約為3坪。
(2)現況施作價值,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坪1,200元,合計為3,600元,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見部分原鑑定報告之記載有誤,經鑑定單位以函文更正,見本院卷第492頁)。
(二)2樓樓梯半矮牆:
(1)依據現況量測尺寸約為12尺(照片編號84)。
(2)該數量及單價尚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三)2樓半矮牆粉刷水泥漆:
(1)(約定數量3坪)依據現況量測面積約為2坪,估價單數量有虛增,欠缺約定之數量(照片編號84)。
(2)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坪900元,合計約為1,800元(2坪X9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四)2樓冷氣清洗:
(l)本項目已施作(照片編號88) 。
(2)該數量及單價尚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3)被告主張原告有告知要幫忙施作,但未於施作前報價,建議另行舉證說明。
(五)2樓冷媒管重新配置:
(l)(約定數量13米)依據現況量測尺寸約為12米,估價單數量有虛增,欠缺約定之數量(照片編號85)。
(2)現況施作價值,建議依據原估價單金額1米500元,合計約為6,000元(12米X5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圈。
(六)3樓後房矮櫃:
(1)依據現況量測尺寸約為5尺,惟合約估價數量為2尺。由於承攬人應基於專業人員經驗,評估工程數量,若有漏估所額外增加之成本,應包括在原承攬契約總金額內(照片編號86)。
(2)該數量及單價尚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七)1-2-3樓消毒:
(l)本項目已施作(照片編號89~90)。
(2)該數量及單價尚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