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8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10號上 訴 人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維程、洪張素真因111年度訴字第2810號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7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893元;反訴部分被上訴人洪維程、洪張素真各核定為新臺幣289,8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65元,是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元35,623元(26,893元+4,365元+4,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