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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55號原 告 天彭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市彭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複 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被 告 銓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燕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判決書第2頁第14行、第2頁第22行、第3頁第9行、第7頁第8行關於「品號:00-0000 OEM#00000-00,品名:大鍊蓋」之記載應更正為「品號:00-0000 OEM#00000-00,品名:大鍊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