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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60號原 告 梁雁婷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複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陳婉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豐藝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92,928元,及其中1,266,928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123,000元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據繳納裁判費14,860元。惟原告於113年5月9日提出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519,928元,其中1,261,928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23,000元自111年8月24日起;其餘135,000元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先前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又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定有明文。而上開修正之條文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2年12月1日起生效,則本件訴訟於111年10月17日繫屬,有本院收件章為憑,是訴訟費用之計算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遲延利息之價額。經核,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19,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14,860元,原告尚應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