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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64號反訴原告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星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定有明文。惟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觀同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萬8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