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松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松東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