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0號上 訴 人 賴昭鈺視同上訴人 賴炳煌被上訴人 石馨云上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