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訴字第2029號原 告 李王研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律師被 告 林後皖麗 住○○市○○區○○路00號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630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並未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係遭偽造,故不應由其負票據債務人之責。嗣訴外人賴霈萱以系爭本票係其偽造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檢察官自首,現經臺中地檢以111年度他字第663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偵查中,而訴外人賴霈萱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前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附表:發票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李王研 TH658132 109.7.1 2,770,000 1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