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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0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76號上 訴 人 吳麗后

吳麗君吳照庭被 上訴 人 吳麗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524,550元(計算方法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4,568,200元

二、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依卷附100年契稅繳款書所載移轉價額為131,200元(市價不可能低於此金額)

三、以上4,568,200元+131,200元=4,699,400元

四、依上訴人請求之權利範圍:4,699,400元*3/4=3,524,550元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