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92號上 訴 人 蔡秀枝被上訴人 李佩玲
王鳳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萬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