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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09號原 告 名帥大飯店即林婕汝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美玲、何豊國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坐落臺中市市○路000號9樓之建物房屋稅籍資料,俾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憑以計徵第一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裁判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