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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22號原 告 黃計陞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代理人 阮春龍律師被 告 黃計榮

黃偉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焜傑律師

黃銘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8號遺產分割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對原告於本件所為之請求,以本院他案判決已審認原告並未由被繼承人黃金坑取得系爭贈與物權利(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8號審理中),為原告請求無理由之抗辯,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前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原告對於被告請求裁定停止訴訟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22頁),本院認於前開訴訟終局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