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28號原 告 蘇金郎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劉佩蓉律師被 告 霍宜芳
霍武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擔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11月7日下午5時在本院宣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政策強制隔離7日,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