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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42號上 訴 人 陳添盛送達代收人 簡安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智龍等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142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在原審不爭執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