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78號原 告 澄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婷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被 告 利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寶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複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利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利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