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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92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訴訟代理人 王瓊華被 告 陳稔婷訴訟代理人 劉宣辰律師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院110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殺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少偵字第26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少年法庭110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院以110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日期: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