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92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訴訟代理人 王瓊華被 告 陳稔婷訴訟代理人 劉宣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刑事訴訟,其犯罪嫌疑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前揭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4號判決確定,即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本院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