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199號原 告 彭兆霆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複 代理人 鄭慶豐律師
林宥任律師被 告 葉臻伊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貳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11日簽訂報價單/簽約單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含「一、二樓美髮商空」、「三~五樓套房」),由原告向被告承攬工程地點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工程項目為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工程總價計為新臺幣(下同)5,470,069元(未含營業稅),約定付款方式為開工款50萬元、第一期補足30%、第二期30%、第三期30%、尾款10%,並約定工程追加部分與衍生工程需另計。又被告於施工期間多次要求追加工程,原告遂提出追加報價單/簽約單(下稱追加合約),先進行施作,雙方嗣於111年6月1日再簽追加合約,同意追加款金額為207,797元(未含營業稅),系爭工程早已於111年5月初完工,追加工程則於111年6月2日完成並交給被告使用,被告並依原定計畫經營髮廊,可知全部工程確實已完成。詎被告一再藉故拖延給付尾款547,007元,以及追加款項207,797元,共754,804元,並經原告多次催款未果,爰依約請求被告給付。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4,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系爭工程分成三部分,分別為「一、二樓美髮商空」、「三~五樓套房」、「追加合約」,工期3個月,完工日期為111年1月15日,被告已依約給付前三期款項。惟原告並未遵期111年1月15日完成,即便追加合約簽約日為111年6月1日,迄今系爭工程原告仍有未完成之工項,即如主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000-0000案號鑑定報告(以下簡稱鑑定報告)所示之附表一(承攬工程未施作項目表之項目欄位),難認有請求承攬報酬之理。縱依兩造間系爭合約所示,承攬報酬分四期給付,被告於原告承攬工作完成前,有依約分期給付承攬報酬之義務。惟系爭工程最終未完成,亦未通過驗收,依民法第490條,被告自無給付尾款10%即547,007元,以及追加款項207,797元,共754,804元之義務。
二、原告並未完成系爭工程,且完成部分有不符契約約定品項、品質低落等瑕疵,如鑑定報告所示之附表二(承攬工程有施作未完成或擅自修改品項項目表之項目欄位),經被告於111年8月11日寄發台中法院郵局第1973號存證信函,催告原告於5日內完成承攬工作及修補瑕疵,原告收受存證信函後,拒絕完成工作、亦拒絕修補瑕疵,被告自得依法請求減少報酬即尾款754,804元。若認原告所為之瑕疵給付仍有價值足以通過驗收交付,惟原告未完成承攬及瑕疵部分,由鑑定報告結果可知,未完成部分至少如附表一所示價值298,287元、瑕疵部分至少如附表二所示損失價值186,256元,則被告依法應得向原告請求減少該部分報酬,即就尾款484,543元(計算式:298,287+186,256=484,543)範圍內,原告無請求被告給付之權利。
三、又若認原告於本案仍得請求承攬報酬,因系爭工程有可歸責原告而具有瑕疵,如「一至五樓全室油漆品質不佳」、「一至五樓牆面補土品質不佳」、「二樓地磚施工不平整」、「一至五樓地坪泥作不平整」等,需另行僱工將原本瑕疵部分清除、牆面補土重新施作、一至五樓油漆全面重新粉刷、地磚拆除、地磚重新鋪設、地板泥作重新打平、地板泥作重新施作等,均為可歸責於原告未完整履行承攬契約而生之瑕疵,所造成被告之損害,被告因此所生之額外花費均應由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目前被告已進行「維修一、二樓牆面防水、壁癌花費60,900元」,「三、四樓側牆面防水、壁癌、花費23,200元」,並已支付費用給廠商。另經預估,如欲進行一至五樓地坪泥作重新鋪設、二樓地磚拆除且重新鋪設,至少需花費20萬元。則因系爭工程之瑕疵而額外花費之284,100元(計算式:60,900+23,200+200,000=284,100),均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並基於民法第334條規定,就原告請求之尾款互為同種金錢債權債務之抵銷。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且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110年10月11日簽訂系爭合約,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總價計為5,470,069元(未含營業稅),約定付款方式為開工款50萬元、第一期補足30%、第二期30%、第三期30%、尾款10%,並約定工程追加部分與衍生工程需另計。施工期間因被告多次要求追加工程,原告遂提出追加合約,先進行施作,雙方嗣於111年6月1日再簽追加合約,同意追加款金額為207,797元(未含營業稅),被告就系爭合約已付90%款項,尚有尾款10%即547,007元,以及追加款項207,797元未付等情,為被告所未爭執,並有被告所提出之一刀設計室內裝修契約(1、2樓美髮商空)影本1件(見本院卷一第113-139頁)、一刀設計室內裝修契約(3~5樓套房)影本1件(見本院卷一第141-163頁)、一刀設計室內裝修契約(追加)影本1件(見本院卷一第165-181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之LINE對話紀錄影本乙份(見本院卷一第83-85頁),在卷可憑,堪信為真。
二、原告主張系爭合約工程追加工程,其已全部完工交付予被告占有使用,被告應再給付原告754,804元,被告則辯稱原告有如附表一所示部分工作未施作,且有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工作有瑕疵應予修補扣款、賠償等語置辯,經查:
㈠原告未施作項目應扣款為298,287元:
⒈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未施作工作項目,有所爭執,經本院檢
附兩造所提之證物及相關書狀,函請臺中市建築師公會會同兩造勘驗及就附表一鑑定項目欄所示工項加以鑑定,鑑定結果如鑑定結果及分析欄(見鑑定報告第4-8頁)所示,而應加以扣減之金額總計為298,287元(各分項詳見附表一應扣款金額欄所示),有000-0000鑑定報告書一份(外放)在卷可參。
⒉兩造就此部分鑑定未施作項目內容,未有爭執,僅原告主張
該等未施作項目,被告同意不必施作,並經原告於111年6月1日追加減帳時,一併考慮在內不應再予扣款云云,並以被告所提出兩造111年6 月1 日簽署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81頁)為證,惟原告之主張業為被告所否認,且依卷附兩造之上開簽署文件,僅記載追加部分事項之會算,並未就如附表一所示應扣款項目工作,記載不必施作,原告之主張,實難採信;原告復稱:該等未施作項目,被告同意改為其他施作云云,並提出系爭工程承攬期間被告變更及追加之紀錄影本乙份(見本院卷二第39-126頁)、系爭工程承攬期間被告變更及追加之比照表即鑑定報告內容異議、勘誤與詳細補充說明紀錄影本乙份(見本院卷二第147-248頁,內容整理如附表三所示)為證,惟原告之主張業為被告所否認,審諸就原告有未施作項目之抗辯,被告於111年8 月30 日答辯之初即已提出(見本院卷第 一第101-110頁),而原告就被告此未施作部分抗辯,雖為否認,惟於訴訟期間,兩造於111年9 月5
日協商鑑定(見本卷一第271頁),迄113年9月19日得知鑑定結果(見鑑定報告書),原告未提供任何相關資料以資參考,至未能於鑑定中委請鑑定人一併於現場勘查,是否有該等變更施作項目存在?且該等施作內容是否為原契約所包括?原告於113 年11 月25 日始提出其所製作之前述資料,實難以原告單方所提出之資料,即遽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又如前述兩造於111年6月1日之合意書面(見本院卷一第181 頁),就如附表一未施作應扣款部分項目,未有任何應予排除扣款之文字記載,實難認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未施作應扣款部分,有同意不必施作,或同意變更施作內容而不向原告主張扣款之情事存在。是原告主張此部分未施作部分,不應扣款,尚屬無據。。
⒊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490 條定有明文。原告就其承作之工程既部分未為施作,即部分對被告即無報酬得為請求,基上,此部分應扣減原告之報酬數額為298,287元。
㈡被告抗辯原告施作工項有瑕疵,應減少價金之數額為186,256元:
⒈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⒉查:被告抗辯原告施作工項,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瑕疵未予修
補,應減少報酬,經兩造會同鑑定人勘驗鑑定,認定如附表二所示工項有瑕疵部分及應減少報酬為186,256元(詳如附表二鑑定項目欄、瑕疵改善或扣款欄所示,應扣款之計算說明如附表五所示),而原告就上開鑑定結果,復未爭執,僅稱被告業已驗收使用工作物,不得再主張疵云云,按原告施作之建物固已交由被告占有使用(被告自承111年4月28日已占有使用系爭工作物現場,見本院卷一第270頁),然此不影響被告就工作物有瑕疵,而得請求原告修補之權益。且經被告於111年8月11日寄發台中法院郵局第1973號存證信函,催告原告於5日內完成承攬工作及修補瑕疵,原告收受存證信函後自始未曾出面完成承攬工作,並提起本件訴訟,被告辯
稱原告拒絕修補瑕疵,應屬可採。是被告主張就其施作有瑕疵之工項,其得就修補費用,抗辯扣減報酬,於法有據。且上開施工瑕疵業經鑑定人會同兩造勘驗現場,認定為原告施作所致,原告主張該等瑕疵係建築物本體牆面非平整、地磚不平、被告自行請求變更尺寸、或為被告所破壞等情所致生,非原告施工不良所致(詳如附表四之意見說明),然原告之前述主張業為被告所否認,且原告就其主張未提出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上開主張尚難遽採。
⒊又被告復抗辯該等應修補部分之費用,其中如「一至五樓全
室油漆品質不佳」、「一至五樓牆面補土品質不佳」、「二樓地磚施工不平整」、「一至五樓地坪泥作不平整」等,維修「一、二樓牆面防水、壁癌」花費60,900元」、維修「
三、四樓側牆面防水、壁癌」已花費23,200元」,另「一至五樓地坪泥作重新鋪設、二樓地磚拆除且重新鋪設」,至少需花費20萬元,因系爭工程之瑕疵而額外花費之284,100元,原告應予賠償,應自原告得請求之報酬再予扣除云云。並提出一、二樓廠商維修結算報價單影本1件及對話紀錄1件(見本院卷二第13-15頁)、三、四樓廠商維修結算報價單影本1件(見本院卷二第17頁)、匯款26萬元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29-130頁)、地板重新泥作及2樓地磚重新鋪設之報價單金額237,405元(見本院卷二第251頁)等為證,惟被告之抗辯,業為原告所否認,且查:
⑴如附表二有瑕疵部分工程經鑑定人實地查核後,就該等瑕疵
應為修補之費用,業經鑑定人查估面積、數量等,並依兩造契約所定單價,評估修補金額,本院認其查估狀況尚屬公允(查估金額、狀況,如附表五所示),應屬可採。被告稱該等項目應為重作,自應扣除全部報酬,尚難據採。
⑵又被告抗辯其已維修「一、二樓牆面防水、壁癌」花費60,90
0元」、維修「三、四樓側牆面防水、壁癌」已花費23,200元」云云,並提出前述一、二樓廠商維修結算報價單影本1件及對話紀錄1件(見本院卷二第13-15頁)、三、四樓廠商維修結算報價單影本1件(見本院卷二第17頁)、匯款26萬元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29-130頁)為證,惟前述維修結算報價單所載項目多達20項,而被告所提「一、二樓牆面防水、壁癌」數量、單位、單價,與鑑定報告之數量、單位、單價不符,無法確認其修繕,係依鑑定報告所指之處所及疵數量、單位發包修繕;而被告所指「三、四樓側牆面防水、壁癌」,同樣數量、單位、單價,與鑑定報告之數量、單位、單價不符,亦無法確認其修繕,係依鑑定報告所指之處所及瑕疵數量、單位發包修繕。被告抗辯上開發包修繕之支付金額,原告應予賠償,被告得依前開數額自原告請求之報酬中主張抵銷,予以扣款,尚難遽採。
⑶至於被告抗辯之地板重新泥作及2樓地磚重新鋪設部分,於言
詞辯論終結時,被告並未有實際修繕之情事;且依其所提出之前述報價單,係全面地板重新泥作及2樓地磚重新鋪設,與鑑定報告所指之部分修繕,並非相同,亦難以被告單方提出之報價單,即遽認原告應賠償該數額,是被告抗辯上開報價單所載之估價金額,原告應予賠償,被告得依前開數額自原告請求之報酬中主張抵銷,予以扣款,亦難遽採。
㈢基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為754,804元,而被告得
以主張扣款之數額為484,543元(未施作項目應扣款為298,287元+施作有瑕疵,應減少價金之數額為186,256元),於扣減後,原告依約可請求被告給付之報酬數額為270,261元(計算式:754,804元-484,543元)。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攬契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270,2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22日,繕本於11
1 年8 月21 日送達,其送達回證見本院卷第9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為逾知被告給付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准為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其訴經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悉予審酌後,認均無礙於本件之判斷,茲不贅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一:承攬工程未施作項目表編號 項目 應扣款金額 (新臺幣/元) 備註 1 [一樓泥作工程]吧櫃邊馬賽克磚未施作 7,800元 2 [油漆工程]橢圓鏡框噴漆未施作 46,560元 3 [油漆工程]圓形鏡框噴漆未施作 2,000元 4 [油漆工程]一至二樓後方防水漆未施作 27,000元 5 [油漆工程]二樓後陽台設備處防水漆未施作 2,000元 6 [油漆工程]室內管路與電線集中噴塗未施作 5,000元 7 [油漆工程]吊隱式冷氣噴塗未施作 0 合併上項 8 [油漆工程]部分牆面跳色未施作 6,000元 9 [油漆工程]室外防水未施作 19,872元 10 [木作工程]木作大圓鏡框未施作 8,000元 11 [木作工程]木作橢圓鏡框未施作 34,200元 12 [木作工程]樓梯木作造型櫃未施作 10,000元 13 [木作工程]1樓廁所平釘天花板未施作 1,500元 14 [木作工程]沖水區中央木櫃未施作 12,000元 15 [鋁門窗工程]10公分氣密窗(四樓)未施作 9,744元 16 [金屬鐵件工程]鐵皮屋一樓企口板未施作 30,000元 17 [系統工程]一樓沖水區蒸氣櫃背板 21,836元 18 [系統工程]一樓廁所浴櫃加層板未施作 5,900元 19 [系統工程]二樓沖洗區蒸氣櫃含LED無變壓硬燈條及灰鏡未施作 15,615元 20 [系統工程]二樓沖洗區吊櫃未施作 7,100元 21 [系統工程]二樓上項吊櫃鐵件未施作 4,400元 22 [系統工程]二樓廁所浴櫃未施作 3,940元 23 [玻璃工程]頂天烤漆圓管未施作 17,820元 24 鏡框未施作 0 屬編號23項 25 一樓梯櫃未施作 0 仝(編號12) 26 毛巾櫃未鑽洞 0 27 美容室玻璃未貼 0 小計 298,287元(以下空白)
附表二:承攬工程有施作未完成或擅自修改品項項目表編號 項目 瑕疵改善或扣款金額 (新臺幣/元) 備註 1 [油漆工程]一至二樓全室油漆品質非常不佳 26,135元 2 二樓地磚施工不平整 15,000元 3 旋轉梯跟簽約時的附圖不同 33,000元 4 五樓熱水器水壓、水溫不穩定 0 已處理完成 5 [三、四、五樓套房家俱]5呎書桌與約定品質尺寸不符 27,500元 6 [三、四、五樓泥作工程]地坪泥作凹凸不平整 50,064元 7 室內牆面刷漆、補土品質非常糟糕 28,357元 8 承諾櫃檯下方要維修未施作 1,200元 9 追加一樓梯邊大片清玻璃,原告擅自改成小片玻璃 5,000元 小計 186,256元(以下空白)********附表三(原告就附表一未施作項目之意見說明)
⒈編號1-[一樓泥作工程]吧櫃邊馬賽克磚:變更為加工櫃台,
加作木架2,500元、木盒800元、烤漆700元。櫃體面貼木作美耐皮加面貼木作造型8,000元、石材導圓角加工1,500元、檯面加擋板1,200元,合計14,700元⒉編號2、3-[油漆工程]橢圓鏡框、圓形鏡框噴漆:更改施作,
費用貼補鏡面加大及加造型強化、鏡子加工透光處理(做無框),透明強化加工差價9,500元、鏡子打板延伸工資與材料3,500元、鏡子才數增加差價5,500元、造型小圓鏡3個一組1,800元,合計20,300元。
⒊編號4-[油漆工程]一至二樓後方防水漆:一樓後方新牆體有
確實施作防水5,000元,二樓後方則無施作(被告無法追加搭鷹架),費用貼補追加木作隔間2坪6,000元,烤漆鐵皮隔間斷水5,000元,白磚牆下至後方加做汙水排管800元。貼補後方壁癌嚴重之全部原牆面壁紙剔除藥水處理打磨打底(共13坪)25,000元。合計41,800元。
⒋編號5-[油漆工程]二樓後陽台設備處防水漆:此區為老舊石
頭漆處理(膨拱剔除打除)重新作批土、打底、反覆刷漆、此區一式報價12,000元。原始狀況為室外陽台,有油垢與石頭漆汙染狀況,因立窗變更為室內,左側另外加鋁門隔起來作為鍋爐設備放置區,有實際額外施作設備處防水包角2,000元。合計14,000元。
⒌編號6、7、8、9-[油漆工程]室內管路與電線集中噴塗、吊隱式冷氣噴塗、部分牆面跳色、室外防水:
⑴被告省預算本想以工業風外露所有管線,未另作噴塗,後來
追加木作天花板、單雙面隔間牆、木作造型,均較原始施作方式所需費用高,需批AB膠、批土打磨、上底漆、刷面漆;部分牆面跳色則施作於植栽牆6,000元;追加作鐵捲門烤漆(含老舊表面清潔處理)18,000元;追加外部管路噴漆刷防水漆(含外牆危險施工)9,000元;追加瓦斯表噴漆1,500元。
⑵一樓變更追加室內平釘天花板7坪、一樓變更追加造型天花板
13坪、一樓變更追加塑鋁板6坪、一樓間接照明層板14尺、一樓右側單面隔間牆22.4尺、一樓左側單面隔間牆26.3尺、一樓樓梯造型格柵、樓梯包覆、樓梯扶手、一樓天花板維修孔x2、一樓戶外鐵捲門包覆14尺加維修孔x2、一樓戶外旋轉梯特殊木作造型加工(包大圓)與天花板。
⑶二樓變更追加木作造型天花板10坪、二樓平釘天花板9坪、二
樓前方落地窗包框12.2尺、二樓左側單面隔間牆27.6尺、二樓右側單面隔間牆20尺、二樓後方雙面隔間牆10尺、房間拉門1樘(需另刷漆)、二樓後方冷氣包管14.4尺。
⑷合計284,500元。
⒍編號10、11-[木作工程]木作大圓鏡框、橢圓鏡框:更改施作
方式為無鏡框,差價貼補為:加大鏡面與另作特殊造型(強化鏡子與造型木作):木作8組大小與造型底座含定位修改29,100元,特殊鏡另外打板給玻璃廠裁切9,000元(含來回工資),一樓大圓鏡多加鋼構加包木作加固8,500元,後方加工層板做收納造型1,800元,一樓橢圓形造型加大加長;二樓左側左未合併成特殊大面鏡並加大,旁邊做小圓木作底造型點綴為3個小圓1,500元、面貼鏡子。合計49,900元。
⒎編號12、13、14-[木作工程]樓梯木作造型櫃、一樓廁所平釘
天花板、沖水區中央木櫃:此三項未施作,費用改用在施作樓梯木作造型格柵15,000元、木作包樓梯6,000元、扶手(含玻璃)8,500元、1樓樓梯下吊櫃12,320元。合計41,820元。
⒏編號15-[鋁門窗工程]10公分氣密窗(四樓):依合約內容所
示並非四樓,而是二樓後方,且現場施作時有增加面積,原窗尺寸報價28,728元,追加百葉含框料12,000元。合計40,728元。
⒐編號16-[金屬鐵件工程]鐵皮屋一樓企口板:原本估價是企口
板,但後來討論與確認配色後,改成三合一烤漆浮雕壁板,合計85,000元(封板含施工)。
⒑編號17-[系統工程]一樓沖水區蒸氣櫃背板:依系爭合約內容
,蒸氣櫃有註記含灰鏡,嗣討論調整成整面背板形式,且層板追加為滿板兩層33,450元,也增加旁邊木作層架造型2,500元,蒸氣櫃底板500元。合計36,450元。
⒒編號18-[系統工程]一樓廁所浴櫃加層板:受限於浴室動線未施作,費用改施作一樓右側入口崁櫃2組。合計6,000元。
⒓編號19-[系統工程]二樓沖洗區蒸氣櫃含LED無變壓硬燈條及
灰鏡:蒸氣櫃因設計討論,最終版本為無灰鏡,LED刪除,牆面插座修改為檯面插座,底座報價27,780元。
⒔編號20、21、22-[系統工程]二樓沖洗區吊櫃、吊櫃鐵件、廁
所浴櫃:沖洗區吊櫃經討論,改作滿板吊櫃(體積增加)18,600元,廁所浴櫃不施作,貼補追加合約抵扣價格之二樓電箱櫃13,800元、上項側邊弧形開放櫃4,000元。合計36,400元。
⒕編號23-[玻璃工程]頂天烤漆圓管:因變更鏡子呈現與設計,
故此項費用填補增加之木工與玻璃。兩處格柵夾強化玻璃造型,合計24,000元。
⒖編號24-鏡框未施作:討論後變更改為無金屬框加工。⒗編號25-一樓梯櫃未施作:因尺寸與空間問題,被告更改設計
,用於樓梯區域木作,樓梯木作造型格柵15,000元、木作包樓梯6,000元、扶手(含玻璃)8,500元、一樓樓梯下吊櫃12,320元。合計41,820元。
⒘編號26-毛巾櫃未鑽洞:安裝後,被告又另外要求追加施作,亦有與被告前後進行圖面與配置確認。
⒙編號27-美容室玻璃未貼:轉角做木作打框造型夾玻璃(有貼
強化深色玻璃),入門處追加木作拉門。後續被告又希望加貼深色玻璃貼,則需追加費用與工資。
(以下空白)********附表四:(原告就鑑定報告附表二,系爭工程有無施作未完成或擅自修改品項項目表意見說明):
⒈編號1-[油漆工程]一樓至二樓全室油漆品質:係建築本身牆
面為石頭顆粒牆面,原告多次告知被告為求牆面平整,需額外增加施作泥作工程、貼磚,惟被告因費用考量選擇不額外增加泥作工程,僅告知原告盡量處理,故被告所稱油漆瑕疵並非油漆品質不佳,而係該牆面本身之問題。壁癌則為被告未作防水工程所導致,完工當時並未有此現象發生。
⒉編號2-二樓地磚施工不平整:係因該房屋為老房,有相當多水管埋設,施作前已經告知被告,被告同意下才施作。
⒊編號3-旋轉梯跟簽約時附圖不同:3D圖面係被告承攬原告施
作前其他廠商所畫,非原告提供予被告,被告竟以非系爭工程之3D圖指摘原告,其主張難謂可採。
⒋編號4-五樓熱水器水壓、水温不穩定:已處理完成。
⒌編號5-[3、4、5樓套房傢俱]5呎書桌與約定品質尺寸不符:
為被告自行變更尺寸,難謂有瑕疵存在。
⒍編號6-[3、4、5樓泥作工程]地坪泥作凹凸不平整:此部分為
建築地面本身之問題,原告有先告知需貼磚才能使地坪平整,被告為減少花費不願貼磚,並非原告施作有瑕疵。
⒎編號7-室內牆面刷漆、補土品質非常糟糕:此部分亦為建築
牆面本身屬石頭顆粒牆面,被告不願意花錢施作泥作工程,並非原告油漆品質有瑕疵。
⒏編號8-承諾櫃台下方要維修未施作:系爭工程早已完工並交付被告所使用,此為被告自行使用時之人為破壞。
⒐編號9-追加一樓梯邊大片清玻璃,擅自改成小片玻璃:此部分為合意變更,並非擅自修改。
(以下空白)********附表五(鑑定報告就附表二所示各工項之相關結果及分析):
①編號1-[油漆工程]一樓至二樓全室油漆品質非常不佳,結果及
分析:現場勘驗結果,一樓至二樓部分牆面刷漆品質不良。油漆品質瑕疵部分如下:
a.一樓後侧南向、北向內牆面有滲漏及漆面剝落情況。需重新修補粉刷:1,100元(依契約單價)X10坪=11,000元
b.一樓後側廁所牆面及天花板刷漆完成面凹凸不平。需重新修補粉刷:1,100元(依契约單價)x1.5坪=1,650元
C.二樓後側東向內牆面有滲漏及漆面剝落情況。需重新修補粉刷:1,100元(依契約單價)x1.35坪=1,485元
d.二樓樓梯牆面、鏡面油漆、粉刷面龜裂紋。需重新磨平批土再粉刷:2人エx3,000=6,000元材料及他項工作(1式):6,000元瑕疵改善或扣款金額11,000元+1,650元+1,485元+6,000元+6,000元=26,135元②編號2-二樓地磚施工不平整,結果及分析:
現場勘驗結果,二樓沖洗區地坪管線鋪設不良致地磚施工不平整。地磚施工不平整部分需重新鑿除及埋設管路鋪平再貼磚:
1人工x3,000=3,000元材料及他項工作(1式):12,000元瑕疵改善或扣款金額3,000元+12,000元=15,000元③編號3-旋轉梯跟簽約時的附圖不同,結果及分析:
現場勘驗結果,旋轉梯扶手下方未施作側板。扶手下方側板補施作:
2人工x3,000元=6,000元單層鋼板+烤漆=18,000元他項工作(1式):9,000元瑕疵改善或扣款金額6,000元+18,000元+9,000元=33,000元。
④編號4-五樓熱水器水壓、水温不穩定,結果及分析:
五樓熱水器水壓、水温不穩定情況已處理完成。
⑤編號5-[三、四、五樓套房傢俱]5呎書桌與約定品質尺寸不符,結果及分析:
現場勘驗結果,5呎書桌與約定形式(抽屜數及書桌側板)不符。
三、四、五樓前方套房共3座,三、四樓後方套房共2座。需重新更換。
瑕疵改善或扣款金額16,500元+11,000元=27,500元。
⑥編號6-[三、四、五樓泥作工程]地坪泥作凹凸不平整,結果及分析:
現場勘驗結果,三、四樓前室及後室地坪泥作凹凸不平整,五樓前室地坪泥作凹凸不平整。需重新打底施作:
三樓:570元(依契約單價)x32.64㎡=18,605元四樓:570元(依契約單價)x34.94㎡=19,916元五樓:570元(依契約單價)x20.25㎡=11,543元瑕疵改善或扣款金額18,605元+19,916元+11,543元=50,064元⑦編號7-室內牆面刷漆、補土品質非常糟糕,結果及分析:
現場勘驗結果,三至五樓部分牆面面刷漆品質不良。刷漆品質瑕疵部分如下:
a.三至四樓後侧內牆面有滲漏及漆面剝落情況。需重新修補粉刷:1,100元(依契約單價)x3.33坪x2=7,326元
b.三至四樓後側洗衣區牆面刷漆完成面凹凸不平。需重新修補粉刷:1,100元(依契約單價)x2.72坪x2=5,984元
c.四樓前室北側內牆面有滲漏及漆面剝落情況。需重新修補粉刷:1,100元(依契約單價)x2.77坪=3,047元
d.三至四樓梯間牆面、粉刷面不平、粉刷面龜裂紋。需重新磨平批土再粉刷:
2人工x3,000=6,000元材料及他項工作(1式):6,000元瑕疵改善或扣款金額7,326+5,984+3,047+6,000+6,000=28,357元。
⑧編號8-承諾櫃台下方要維修未施作,結果及分析:
現場勘驗結果,櫃台下方裝飾面材剝落。要求維修未施作。
瑕疵改善或扣款金額1,200元。
⑨編號9-追加一樓梯邊大片清玻璃,原告擅自改成小片玻璃,結果及分析:
現場勘驗結果,追加一樓梯邊大片清玻強化。依約第6項10mm 大片清玻強化(一式)5,000元,另依本頁第4項10mm 強化清玻200元/才。計算結果需装設2.25㎡強化清玻。顯與現場不符。依約需重新更换:
瑕疵改善或扣款金额5,000元。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