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柏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