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丹榕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捷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有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47元【命上訴人按月給付被上訴人33,1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