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13號原 告 林培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被 告 翁坤山訴訟代理人 吳灌憲律師被 告 黃輝煌

葉培華葉淵平陳慶二葉春木葉春勝葉春銘葉碧娥黃素芳黃黎娟陳鴻濱葉美祝(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葉家瑋(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葉修安(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葉馨憶(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葉慶村(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葉璲城(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王姿舷(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葉耿任(即葉玉同之繼承人)

葉艷慧(即葉玉同之繼承人)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2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日期: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