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16號原 告 王文杰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被 告 陳玉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依原告訴之聲明,就該法律關係,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核定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
10 號裁定參照)。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0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最終目的,乃在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03建號即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建物,權利範圍各2分之1,於民國99年1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諸起訴時相近時點,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屋齡為44年之透天建物、建物面積為335.99平方公尺,其實價登錄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0元,即每平方公尺單價為38,000元,此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在卷可稽,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應為14,506,500元(計算式:
38,000元/㎡×381.75㎡≒14,506,500元,元以下四少五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利益為2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5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7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1,889元,應再補繳50,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