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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233號原 告 陳祐成被 告 楊忠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413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137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前段、第99條各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如另以訴訟求償其債權,其訴訟即難謂權利保護要件無欠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97號、70年度台上字第4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413號詐欺案件(下稱刑案)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以:被告知悉其經濟狀況陷於窘困,無能力經營互助會或正常繳納會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邀集伊參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由被告擔任會首、採內標制之互助會(下按編號依序稱A、B、C互助會;合稱系爭互助會),且利用互助會會員彼此間未必均認識之機會,在系爭互助會之會簿上虛構如附表一各編號「虛列會員」欄所示會員,致伊誤認該等虛列會員均係實際參加系爭互助會之真正會員,陷於錯誤而同意參加系爭互助會【A、B、C互助會之會期、會數、每會金額、開標日、會員(含實際參加之真正會員及虛列會員),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因而交付如附表二之一所示A互助會第1至7期會款、如附表二之二所示B互助會第1至5期會款、如附表二之三所示C互助會第1至2期會款,計新臺幣(下同)41萬4,900元予被告。且被告於詐得系爭互助會之首期會款後,復利用真正會員因信任會首而未親臨開標現場,僅由被告於每月開標日後以電話或LINE通訊軟體通知會員何人得標之機會,向伊謊稱A互助會第2至7期、B互助會第2、3、5期、C互助會第2期係各由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至7號、附表二之二編號2、3、5號及附表二之三編號2號「得標會員」欄所示虛列會員或遭被告冒標之王忠雄得標,亦致伊加深錯誤而交付各該期會款予被告。嗣被告週轉不靈,系爭互助會均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停會,伊始悉上情為由,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1萬4,900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然查,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10年5月20日,經裁定宣告破產,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業經本院調取刑案全卷,核閱卷附本院110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53號卷第69至71頁)、本院110年度執破字第4號破產事件卷證資料(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413號卷第53至70頁)無誤,且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蓋印之本院收文戳章(見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378號卷第5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57頁)可憑。而原告上開主張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其債權成立之基礎必要原因事實於破產宣告前均已存在,核屬破產債權,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應依破產程序行使之,不能另事訴求。是原告以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請求自屬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1萬4,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附表一:編號 會期 會數 每會金額 開標日 真正會員 虛列會員 1 109年5月5日至111年3月5日 含會首在內共計23會 30,000元(底標1,800元) 每月5日 ①徐亦煒 ②呂炳欽 ③吳文琛(參加2會) ④卓正雄 ⑤王文貴 ⑥陳誌誠(參加2會) ⑦陳祐成 ⑧蔡慶福 ⑨蔡振文 ⑩王忠雄 ⑪楊碧玲 ⑫蔡璧霞 ①周萬桂(參加2會) ②楊茂宏(參加2會) ③王錫安(參加2會) ④王金來(參加2會) 2 109年7月15日至111年5月15 日 含會首在內共計23會 20,000元(底標1,200元) 每月15日 ①徐亦煒 ②陳俊松 ③吳文琛(參加2會) ④卓正雄(參加2會) ⑤陳祐成(參加2會) ⑥蔡振文 ⑦王忠雄 ⑧王錫安 ⑨蔡慶福 ⑩楊碧玲 ⑪熊俊雄 ①周萬桂(參加2會) ②陳誌誠(參加2會) ③楊茂宏(參加2會) ④王金來(參加2會) 3 109年9月25日至111年5月25日 含會首在內共計21會 20,000元 (底標1,200元) 每月25日 ①吳文琛(參加2會) ②卓正雄(參加2會) ③蔡慶福 ④陳祐成 ⑤蔡振文 ⑥楊碧玲(參加2會) ①徐亦煒(參加2會) ②周萬桂(參加2會) ③陳誌誠 ④傅久妹(參加2會) ⑤楊茂宏(參加2會) ⑥王金來(參加2會)附表二之一:A互助會第1至7期之得標與原告給付會款情形編號 得標期數 得標會員 當期標息 各期會款 (每會金額-標息) 原告給付之會款 1 1 - - 30,000元 30,000元 2 2 楊茂宏 2,800元 27,200元 27,200元 3 3 王金來 2,800元 27,200元 27,200元 4 4 王錫安 2,800元 27,200元 27,200元 5 5 周萬桂 2,600元 27,400元 27,400元 6 6 楊茂宏 2,700元 27,300元 27,300元 7 7 王忠雄(遭被告冒標) 2,900元 27,100元 27,100元 小計 193,400元附表二之二:B互助會第1至5期之得標與原告給付會款情形編號 得標期數 得標會員 當期標息 各期會款 (每會金額-標息) 原告給付之會款 1 1 - - 20,000元 20,000元×2會=40,000元 2 2 王金來 1,900元 18,100元 18,100元×2會=36,200元 3 3 楊茂宏 2,000元 18,000元 18,000元×2會=36,000元 4 4 楊碧玲 2,200元 17,800元 17,800元×2會=35,600元 5 5 王金來 2,100元 17,900元 17,900元×2會=35,800元 小計 183,600元附表二之三:C互助會第1至2期之得標與原告給付會款情形編號 得標期數 得標會員 當期標息 各期會款 (每會金額-標息) 原告給付之會款 1 1 - - 20,000元 20,000元 2 2 王金來 2,100元 17,900元 17,900元 小計 37,9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