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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264號原 告 房彥均被 告 張豐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位於臺中市西區華美西街1段之香榭麗廣場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前後任主委,被告為競選下任主委,竟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實體或虛擬處所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侵害其名譽權及隱私權,致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故分別就名譽權及隱私權受侵害請求新臺幣(下同)8萬元、2萬元之慰撫金,另就名譽權受侵害部分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更正啟事欄所示之更正啟事(下稱系爭啟事)及本件勝訴判決張貼於香榭麗廣場社區智生活APP公佈欄(共153戶,下稱社區APP公佈欄)、香榭麗廣場社區實體公佈欄(下稱社區實體公佈欄)、愛惜香榭麗LINE群組(44名成員,下稱社區群組)1個月,而就侵害名譽權部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就個人資料遭洩漏而侵害隱私權部分先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備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10萬元。㈡被告應在社區APP公佈欄、社區實體公佈欄、社區群組刊登系爭啟事及原告勝訴之判決書1個月。

二、被告則以:其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均屬意見表達範疇,且未逾合理評論原則,原告曾以此為由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並無任何損害他人名譽權之意圖。至其張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848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僅係欲以標題證明其遭原告提告獲得不起訴處分,其已於2小時後遮隱原告之個人資料,並無洩漏個人資料隱私權之意圖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經法院會同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一第445至446頁,並由本院依相關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

㈠原告主張被告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19、21至30所示文字而侵害

其名譽權,有無理由?㈡原告主張被告張貼系爭處分書而侵害其個人資料隱私權,有

無理由?㈢原告訴請被告就上開名譽權侵害請求慰撫金8萬元,有無理由

?㈣原告訴請被告就其個人資料遭洩漏致隱私權侵害請求慰撫金2

萬元,有無理由?㈤原告訴請被告在社區APP公佈欄、社區實體公佈欄、社區群組

刊登系爭啟事及原告勝訴之判決書1個月,有無理由?

四、本院的判斷:㈠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而請求被告賠償8萬元,並在社區AP

P公佈欄、社區實體公佈欄、社區群組刊登系爭啟事及原告勝訴之判決書1個月部分,均無理由:

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且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然民法關於侵害名譽的行為雖未設違法阻卻事由,但基於法秩序的統一性,侵害名譽的侵權行為與刑法妨害名譽罪在違法性的認定上應做相同判斷,故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11條規定,並適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見王澤鑑,人格權法,第188至189頁)。故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而對於因自衛、自辯,抑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看法同此)。經查:

⒈附表編號1部分:原告主張其並未對被告施以語言或肢體暴

力等語,被告則辯稱原告確於擔任主委期間因傷害社區住戶而遭法院判刑確定,且其房客童景裕因擔心個人資料外洩而不願提供個人聯絡資料,社區總幹事本同意以房東即被告之資料代替,卻遭原告拒絕,姑且不論管委會得否以決議不提供住戶資料時管理室即可拒收郵件包裹並停止訪客通知等服務,管委會並未決議住戶不得領取已收受之包裹。童景裕當時已出示本人證件,然保全人員通知原告後,原告卻告知不得讓童景裕領取,其當時試圖聯繫原告見面未果,最終由其留下資料後,請總幹事通知保全人員讓童景裕領取包裹,童景裕事後並反映遭原告辱罵「神經病」,所以才會寫加一等語。經查,原告因擔任主委期間傷害社區住戶之行為,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832號判決處拘役55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駁回原告之上訴而確定(見本院卷二第111至133頁,下稱另案),是被告稱原告為「經法院認證的暴力主委」核與事實相符,縱使用語尖酸刻薄,但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又原告雖否認曾對被告施以言語或肢體暴力,惟原告既不否認曾因童景裕收受包裹發生糾紛(見本院卷二第23至24頁),且根據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畫面擷圖(見本院卷二第65頁),童景裕確實表示遭原告辱罵「神經病」等語,而再佐以被告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文字當時之語境,乃在於統計遭到原告言語或肢體暴力之人數,將請警察介入處理,則其因認童景裕曾遭受原告言語暴力,遂張貼「自己加一」以便於統計,尚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處。

⒉附表編號30部分:原告主張因被告妨害其名譽,自有權捍

衛自身清白而提出告訴,並非不平衡被告未被判刑之紀錄,被告張貼上開文字企圖讓住戶認為原告很愛舉報,妨害原告名譽云云。然本件係原告先對被告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後,被告因而對此加以評論,實屬意見表達,自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1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及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規定阻卻違法而不構成侵權責任。

⒊附表編號2、3、4部分:原告主張其尚在等待總幹事做好移

交清冊及交予任內財務帳冊審核後,才能進行交接,並沒有不交接事項云云。經查,被告張貼之具體內容略以:主委移交規定,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款(按:

項),任期結束即卸任,並無交接事項等文字。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而同條例第20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7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是依上開規定,原管委會於改組後有主動移交相關資料之義務。原告既自承於此時尚未交接給被告,則被告身為系爭社區之主委,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而向該社區住戶表示原告尚未依法主動移交相關資料,進而影響社區運作等事務,難謂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至被告張貼臺中市西區區公所111年1月18日函並表示已經報警處理其內涉嫌公然誹謗之刑責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17頁),觀諸該公文內係記載有民眾陳情反映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監察委員並非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疑涉違反規約第33條規定,請貴管委會依規約規定辦理等情,其內並未載明原告即為陳情人。且依被告張貼之文字為「這是『某人』去陳情的,已經選舉落幕三個月了,『前主委』一月也卸任…」(按『』為本院所加),被告未曾表達陳情人即為身為前主委之原告,而係將二者分列,自客觀第三人之理解,顯難認該「某人」即為原告。遑論,縱被告以個人或管委會之名義提出告訴,仍須經檢、警調查,並由法院審判確定,自難僅憑他人對己提出告訴,即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難足採。

⒋附表編號5部分:原告主張其於111年1月23日前並未收到總

幹事遞交的簽署銀行帳戶變更同意書,並沒有不簽同意書的情況,不可能讓社區面臨斷糧云云。然管理委員會改組時,負有主動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委員會之義務,業如前述。則原告於卸任後未依法主動將相關文件資料移交新任管委會之事務,卻將責任推卸予總幹事未曾交付相關文件,並不可取。是原告自承於被告張貼上開文字當時未曾簽署帳戶變更同意書,則被告向社區住戶表示社區因原告未簽同意書導致無法支付相關款項,難謂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⒌附表編號6、7部分:原告主張其已於111年1月28日更新社

區印鑑,並無因其未移交造成經費未能支出云云。惟此部分文字均係被告於111年1月28日同日所張貼,其張貼時間是否晚於原告更新社區印鑑,已非無疑。遑論原告當日完成社區印鑑更新,管委會實無可能於當日隨即覓得廠商處理並付款,故被告張貼上述文字難謂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處。

⒍附表編號9部分:原告主張其為前任主委,有權利及義務公

開張貼交接公告,社區規約並未規定住戶不能自行張貼公告,不需經過管委會之同意,被告指示管理員撕掉原告張貼之公告,同時在公佈欄誣指原告不交接,是嚴重妨礙原告之名譽侵權行為云云,惟被告則辯稱住戶在社區公共空間張貼任何東西必須得到管委會同意等語。衡情一般社區為管理社區公共空間,並不會允許私人隨意張貼文件,原告所述與一般常情有違,復未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本院無從對原告為有利之認定。更何況,原告依法負有儘速交接之義務,卻遲於111年1月29日自行張貼公告表明將於同年2月9日始辦理交接(見本院卷一第235頁),實難謂被告有何誣指其不交接之情形,附帶說明之。⒎附表編號8、10部分:原告主張於111年2月8日前無人向其

遞交銀行帳戶變更同意書或口頭催告交接,其並無不交接。其向區公所提供社區規約,亦無不實指控阻撓管委會之報備,是被告接任主委不符合社區規約云云。惟原告有儘速交接之義務,業如前述,其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反指責無人通知其履行,進而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尚屬無據。至原告主張律師函係於111年2月7日寄送,當時其已簽署同意書,故被告張貼之律師函內容不實云云。然依原告提出之律師函影本,管委會委託張桂真律師於111年1月27日寄出律師函(見本院卷一第253至255頁),斯時原告確仍未簽署同意書或移交相關文件,原告徒以其收受日期為111年2月7日為由,即泛稱律師函內容不實,此部分主張亦無可取。再被告表達認為社區管委會之成立、線上會議均無違法,遭人向銀行申訴亦無理由,將針對遭人違法及誹謗行為蒐證與提出法律行為,亦屬意見表達,自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1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及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規定阻卻違法而不構成侵權責任。

⒏附表編號11部分:原告主張其於111年2月9日已辦理交接,

是被告於同年月15日仍未到社區點交接收文件云云。然被告乃係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111年1月24日陳情回復之內容予以公告,並說明該函文之原因,該會接獲陳情當時原告既未完成交接,難謂被告所述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

⒐附表編號12、13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公告之112年2月管委

會會議紀錄之討論議題一「前主委侵占社區公物,提起訴訟,費用請委員會支出」做出通過決議乃不實指控云云。然社區管委會既確有針對此一議題提出討論並為決議,被告身為管委會主委而自行或指示他人張貼於社區APP公佈欄、社區實體公佈欄,亦難謂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處,原告主張要無可採。遑論,綜觀完整之會議紀錄可知,管委會於前次會議即決議要求前主委即原告應將所有資料,嗣原告已於111年2月9日完成移交等情(見本院卷一第269頁),然原告於管委會改組後即有主動移交相關資料之義務,業如前述,管委會決議將提起訴訟,亦難謂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形。

⒑附表編號14、15、16、18部分:原告主張其於111年1月28

日即已更新委員印鑑、同年2月9日已完成交接,沒有不願移交資料及帳戶,並無威脅總幹事需填載同年2月10日之日期,以符合律師函要求之日期,其於律師函寄出前早已張貼交接公告,此公告為不實指控云云。然原告於111年1月1日卸任後理應主動儘速完成交接,業如前述,卻拖延至同年1月29日自行張貼公告表明將於同年2月9日始辦理交接,實難謂被告有何誣指其不交接而侵害其名譽權之情形。

⒒附表編號17部分:原告主張其並無不積極處理云云,然被

告所述僅係陳述該社區消防工程未於去年施作,實難謂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處。

⒓附表編號19、21部分:原告主張管顧公司與原告無關,被

告公告內容製造社區住戶對立與傳遞不良善的氛圍,應當譴責。另主張其住戶回應、所提事項有憑有據,並非被告公告所言子虛烏有云云,然均未說明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此部分主張亦無所據。

⒔附表編號22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公告所提及之判決業經聲

請再審(111年度聲再字213號),等待法院還其清白,並無鬧事云云。然原告既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則被告引用該判決內容而為陳述,難謂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⒕附表編號23、24、25部分:原告主張保全人員與總幹事總

是被大聲吼叫與其無關,被告所言很多住戶都知道是針對原告,妨害原告名譽云云。然上開文字並未指涉原告,原告僅泛稱很多住戶都知道是針對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要屬無據。

⒖附表編號26部分:原告主張此部分內容侵犯住戶權利與不

實指控、捏造事實云云,然從該公告內容來看並無任何侵害他人名譽之文字,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取。

⒗附表編號27、28部分:原告主張管委會並未遭誣告云云,

然遭提告之人為己辯白,難謂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所述實屬無稽。至原告所張貼之律師函提及原告無故未遵期將保管之文件、資產等資料移交給新任管委會,致現任管委會於執行職務之初有窒礙難行之情,此與原告自承於111年2月9日始完成移交並無不符,業如前述,難謂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處。

⒘附表編號29部分:原告主張其並未說過社區案件是其舉報

,管委會屢屢遭住戶檢舉應當依法改善,並非正當化請法律顧問之正當理由云云,惟上開文字並未指明是原告,且其內容亦難謂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形,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憑。

⒙此外,兩造身為系爭社區之前後任主委,被告接任主委後

,因原告未能第一時間將相關帳戶、文件等資料點交給新任管委會,另向區公所陳情質疑被告擔任社區主委之資格,被告認原告之行為造成執行相關業務上之困擾,因而為如附表編號2至19、21至29所示之言論,亦屬意見表達,而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1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及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規定阻卻違法而不構成侵權責任,附帶說明之。

⒚準此,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被告賠償8萬元,

並應於社區APP公佈欄、社區實體公佈欄、社區群組張貼系爭啟事及原告勝訴判決,皆屬無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侵害其隱私權而應賠償2萬元,為有理由:

⒈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585、603、68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參酌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謂個人資料包括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個資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同法第20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且個資法第5條亦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外,隱私係指個人對私領域之自主權利,其保護範圍包括個人私生活不受干擾及個人資訊之自我控制,惟人群共處經營社會生活,應受保護之隱私必須有所界限,即隱私是否存在,應以個人對系爭事物是否有合理期待作為判斷準則。

⒉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處分書為被告於111年6月18日張貼於

社區APP公佈欄,為被告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⒌),而系爭處分書載有原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個人資料(見本院卷一第309、311頁),堪認被告之張貼行為確已造成原告上開個人資料洩漏與系爭社區住戶知悉。又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3項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2項規定,不起訴處分書則不在上開規定應公開書類之列。是除系爭處分書所涉案件之告訴人及被告外,系爭社區其餘成員本無從藉由系爭處分書知悉原告上開個人資料。再者,原告雖曾為系爭社區之主委,但其戶籍地並非位於系爭社區,其餘社區成員亦難知悉其具體資訊,被告亦不否認並非社區成員均知悉(見本院卷二第138頁),則原告對系爭社區成員就其系爭個人資料之隱私確有合理期待而應受保護。故原告主張因被告張貼系爭處分書於社區APP公佈欄,因而侵害其隱私權,即屬有據。

⒊至被告雖辯稱張貼系爭處分書之目的係欲以標題證明原告

對其提出告訴最終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且其於張貼後2小時即重新張貼遮隱個人資料之處分書云云。惟被告張貼時應可預見將未遮隱原告上開個人資料之系爭處分書可能造成原告之個人資料為其他社區住戶所知悉,難謂其行為無過失。且被告張貼系爭處分書之目的固在使社區成員知悉其遭原告提出之告訴獲得不起訴處分,然此一目的仍得以遮隱原告個人資料後張貼該不起訴處分書之方式達成,此觀諸被告於張貼後2小時隨即撤下系爭處分書而改張貼經遮隱之處分書足證,自難認被告此部分辯解可採。

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兩造自陳之年齡、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家庭狀況(見本院卷一第44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佐,為維護兩造之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詳予敘述),復參以原告遭洩漏之個人資料內容,暨被告張貼系爭處分書之目的及張貼後2小時即已主動撤下系爭處分書而改以遮隱原告上開資料之不起訴處分書取代之侵害情節等情,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⒌本院既認原告依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2萬元為有理由,根據上述說明,即無庸就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有無理由予以審究,附帶說明之。

五、結論:綜上所述,原告依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假執行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俐【附表】按:刊登內容【】內為原告刪去未主張者,為正確理解其前後文仍予補充編號 時間 刊登內容 刊登處所 侵害權利 更正啟事內容 1 110年11月26日 ⒈請大家受過法院認證的暴力主委語言及肢體暴力的人,留言加一,明天請警察處理 ⒉自己加一 社區群組(44人) 名譽 房彥均沒有對張豐盛施以語言及肢體暴力 2 111年1月14日 標題:愛惜社區 內容:…主委…任期結束即卸任,並無交接事項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房彥均尚在等候總幹事做好移交清冊及交予任內財務帳冊審核後,才能進行交接,並沒有不交接事項 3 111年1月19日 標題:別再分化,選舉已結束 內容:前主委一月也卸任,至今還不交出管委會的文件及大小章,這是影響經費運作,管顧和總幹事,清潔人員等薪水,甚至是水電費等,委託賴佳微議員,請託江肇國議員,才順利完成(區公所)報備,管委會已經報警處理文內涉及公然毀(按:誹)謗的刑責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房彥均尚在等候總幹事做好移交清冊及交予任內財務帳冊審核後,才能進行交接,並沒有不交接事項 房彥均告知區公所本社區規約關於本社區擔任主委的資格,並沒有公然毀謗111年度管委會,是張豐盛違反社區規約主委資格條件下,使用切結書,使區公所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資料報備社區主委 4 111年1月19日 標題:管委會報備成功 內容:想干擾管委會的報備,進而毀滅管委會的誠信,以達到她個人私慾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房彥均告知區公所本社區規約關於本社區擔任主委的資格,並沒有干擾111年度管委會的報備,沒有毀滅管委會的誠信,沒有個人私欲,管委會有7個委員,只有張豐盛不住台中,其餘6個委員都住台中,有足夠委員人選可以推選為主委,5個委員不邀請其他2個委員開會下,推派張豐盛擔任主委,張豐盛違反社區規約主委資格條件,使用切結書,使區公所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資料報備社區主委,此違規行為,應當譴責 5 111年1月23日 標題:儘速簽署銀行帳戶變更同意書 內容:因前主委不簽同意書,社區面臨斷糧,管顧、清潔、機電、水電費下個月無法支付,目前已請律師走法律程序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111年1月23日之前,房彥均並沒有收到總幹事遞交的簽署銀行帳戶變更同意書,並沒有不簽同意書的情況,不可能讓社區面臨斷糧 6 111年1月28日 標題:新增車道鐵捲門安全感應器 內容:經費因前主委不移交,所以未能支出,事關生命安全,所以先行施工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111年1月28日社區銀行帳戶已經更新委員印鑑,房彥均並沒有不移交,造成經費未能支出的情況 7 111年1月28日 標題:新增車道鐵捲門安全感應器 內容:經費因前主委不移交,所以未能支出,事關生命安全,所以先行施工 社區實體公佈欄 名譽 111年1月28日社區銀行帳戶已經更新委員印鑑,房彥均並沒有不移交,造成經費未能支出的情況 8 111年1月29日 標題:合法管委會 內容:某人在110年12月31日,以規約中期滿即自動卸任,知法犯法,不願卸任,百般阻擾(按:撓),以不當解釋規約內容,去區公所污衊管委會的合法性,阻擋核備的申請,申訴我們的線上會議違法,又去銀行申訴,不要再搞小動作,為此,管委會將聘請法律顧問,針對某人違法及毀(按:誹)謗行為蒐證與提出法律行為,若是勝訴,將求償回饋至管委會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房彥均沒有違法,沒有毀謗,沒有不願卸任,沒有不當解釋規約內容,沒有去區公所污蠛管委會的合法性,沒有阻擋正當核備的申請,是張豐盛違反社區規約接任主委,才會造成區公所報備及銀行更換印鑑的時間延誤 9 111年2月6日 標題:請勿私自張貼訊息 內容:最近有人趁總幹事休假,私自貼訊息,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房彥均是前任主委,有權力及義務公開張貼交接公告,本社區公共牆面屬於全體住戶,社區規約並沒有規定住戶不能張貼公告,所以房彥均張貼交接公告,不需要經過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張豐盛指示管理員及委員撕掉房彥均張貼的交接公告,同時在公佈欄誣指房彥均不交接,這是嚴重妨礙房彥均的名譽與侵權行為  111年2月8日 被告張貼律師函(收件人:原告)說明二:前任主委房彥均小姐應依前開條例及規約之規定,於解任時將其保管之文件及資產,併同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予新管理委員會。經本社區新管理委員會多次口頭催告,房彥均小姐均不予置理,甚向臺中市西區區公所提出不實指控阻撓本年度管理委員會組織之核備,於收受本社區新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20日寄發之存證信函後,迄今均無任何回應,更不願配合前往永豐銀行南台中分行完成變更帳戶印鑑等相關事宜,令本社區新管理委員會多項業務因而無法順利進行,併致本社區多項公共安全,環境维護及人事費用等例行性支出作業受到影響,恐生違約之危險,使本社區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財產等權利均有受波及之虞 社區群組(45人) 名譽 在111年2月8日之前,無人向房彥均遞交簽署銀行帳戶變更同意書,無人向房彥均口頭催告交接,房彥均並沒有不交接,房彥均向區公所提供社區規約,並沒有不實指控阻撓111年度管委會的正當報備,是張豐盛不符合社區規約接任主委,導致社區業務初期無法順利進行 房彥均收到存證信函後於總幹事林玉珠上班日1月24日,主動交代總幹事做移交清冊,要求總幹事通知張豐盛交接,並沒有律師函內文所提無任何回應,不願配合變更帳戶印鑑等事項,房彥均絕無意圖使本社區多項公共安全,環境維護及人事費用等例行性支出作業受到影響,恐生違約之危險,使本社區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財產等權利均有受波及之虞。2月7日律師函寄出前,新任管委會早已在1月28日銀行印鑑變更成功,同天2月7日張豐盛、林世敏、徐煇新三位主監財委亦填寫好請總幹事代為處理交接事項的委託書,此封與事實不符的律師函內容,嚴重妨礙房彥均的名譽  111年2月15日 標題:正式上任的管委會 內容:某人不願卸任時移交印鑑,帳冊等資料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111年2月9日房彥均已完成交接,111年2月15日主委張豐盛卻尚未到社區點收交接文件,還公告房彥均不願移交印鑑、帳冊等資料,嚴重妨礙房彥均的名譽  111年2月25日 標題:111年2月份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內容:第3頁議案討論及決議,議題一:前主委侵佔社區公物,提起訴訟,費用請委員會支出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111年2月9日房彥均早已完成交接,主委張豐盛卻遲至111年2月25日才到社區點收交接文件並公告111年2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其中議案討論議題一:前主委侵佔社區公物,提起訴訟,費用請委員會支出.做出通過決議.此議題是不實指控  111年2月25日 張貼文件:111年2月份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內容:第3頁議案討論及決議,議題一:前主委侵佔社區公物,提起訴訟,費用請委員會支出 社區實體公佈欄 名譽 111年2月9日房彥均早已完成交接,主委張豐盛卻遲至111年2月25日才到社區點收交接文件並指示總幹事公告111年2月管委會會議紀錄,其中議案討論議題一:前主委侵佔社區公物,提起訴訟,費用請委員會支出.做出通過決議.此議題是不實指控  111年3月4日 標題:和諧才會進步 內容:本屆委員會在111年2月7日才移交社區的帳戶,111/2/11才移交完畢,前主委還威脅總幹事須填日期111/2/10,只是要符合律師函的日期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111年1月28日社區銀行帳戶已經更新委員印鑑,111年2月9日房彥均已完成交接,房彥均並沒有威脅總幹事須填日期lll/2/10,跟律師函的日期沒有任何關係  111年3月5日 標題:無欲則剛 內容:一個沒有薪水的主委,為什麼有人不願意讓給別人做,不願移交資料及帳戶大小章,寄出律師函才移交,終於上任不到10天,又迫不急待的檢舉管委會不作為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111年2月9日房彥均已完成交接,沒有不願移交資料及帳戶大章,房彥均在律師函寄出前,早已在社區張貼交接公告,此公告是不實指控  111年3月7日 標題:心累 內容:明明某人不移交,又自行公告反咬我們不移交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111年2月9日房彥均已完成交接,沒有不移交事情,此公告是不實指控  111年3月8日 標題:消防水管修護 內容:提到發生興中街火災,這個工程是本屆委員會最緊張的工程,請消防隊到社區檢查出來,且是上一屆管委會已通過例會,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麼去年不做,要留給我們,這個工程如果再不做,發生火災是沒有消防水可用,本屆管委會保留法律追訴權,12月的決議有公共危險之疑慮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頂樓消防管破裂是110年11月24日發現,110年11月24日至12月31日期間,110年管委會主委房彥均都有積極尋找廠商修護報價,沒有不處理修護事項,111年管委會上任後,不理會110年12月會議記錄記載消防管破裂很緊急,要積極處理。不理會房彥均1月11日跟總幹事說要趕快處理消防管破裂的事,不理會房彥均1月18日寄存證信函提醒111年管委會要處理消防管破裂的事,最後是111年3月1日消防局覆檢房彥均的公司的消防設備後,房彥均擔憂社區安全,請燦興機電覆檢廠商帶消防員去頂樓看漏水的地方,請消防員要求張豐盛管委會處理,111年管委會才著手處理維修。111年3月8日公告所提上屆不處理消防管破裂事項,有公共危險之虞及請消防隊到社區檢查出來,皆是不實指控與捏造事實  111年3月12日 標題:又被告了 內容:為什麼說某人侵佔公物,是因為一月一日要移交,卻不肯,本屆委員會發存證信函並不理,拖延到律師函寄出,於2/10才移交完畢,所以才有假設某人侵佔,請律師的費用,著實花了10000元,才將大樓的經費及資料移交完畢,還是你只是要搏眼球,刷存在感(附上原告跟總幹事的line對話截圖)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111年1月1日之前都沒有收到111年度管委會提到要移交的事,房彥均並沒有不理存證信函,111年2月7日律師函寄出前,房彥均就於111年1月29日在香榭麗廣場社區張貼交接公告,並於111年2月9日完成交接,111年度管委會不應該亂花10000元公款寄律師函,111年3月12日公告內容皆是不實指控與捏造事實  111年3月23日 標題:巡邏 內容:從下個月一日起,管顧公司脫離舊主委,有新的管理風格,一切都是新氣象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管顧公司與房彥均無關,張豐盛111年3月23日的公告內容製造社區住戶對立與傳遞不良善的氛圍,應當譴責  111年6月18日 標題:停止紛爭 內容:於7時33分張貼系爭處分書;嗣於9時45分始重新張貼經遮隱原告個人資料之不起訴處分書 社區APP公佈欄 隱私  111年6月23日 標題:住戶回應 內容:一切都有正義,你的控訴,屬於子虛烏有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房彥均的住戶回應,所提事項皆有憑有據,並非111年6月23日公告所言:子虛烏有  111年6月23日 標題:上訴駁回 內容:有刑事前科,你如何解釋,【說我鬧的社區滿城風雨,不得安寧,】看看判決書,這就是事實,誰在鬧事?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111年6月23日公告所提的刑事判決,房彥均有聲請再審,等待法院還房彥均清白,房彥均並沒有鬧事  111年6月30日 標題:尊重自己尊重別人 內容:自從換了主委之後,保全人員和總幹事總是被大聲吼叫【有事情要反應請用書面申請,大家都是文明人,尊重保全及總幹事,是宣傳自己是有文化的人,多點禮貌,香榭麗廣場才會是有水準的大樓】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保全人員和總幹事總是被大聲吼叫,與房彥均無關  111年6月30日 標題:尊重自己尊重別人 內容: ⒈將編號23擷圖上傳 ⒉自從換了主委之後,保全人員和總幹事總是被大聲吼叫,有人就是這麼…………,連罵他都覺得找不到哪個字,因為怕污辱了那個字 社區群組(44人) 名譽 保全人員和總幹事總是被大聲吼叫,與房彥均無關  111年7月1日 自從換了主委之後,保全人員和總幹事總是被大聲吼叫【大家都是文明人,尊重保全及總幹事是宣傳自己是有文化的人,多點禮貌,香榭麗廣場才會是有水準的大樓】 社區實體公佈欄 名譽 保全人員和總幹事總是被大聲吼叫,與房彥均無關  111年7月6日 標題:一個可憐的人 內容:首先例會由委員們決定是否需要召開,你真的無權過問。第二,財報一直都有在公佈欄,你有事嗎?第三,現在的社區是五年來最整齊乾淨的,你的所有控訴已委請法律顧問處理中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例會召開,所有區權人(包括房彥均)皆有權過問,財報一直拖延公告,直到有人向機關檢舉,111年度管委會才不敢拖延公布財報在公佈欄上,社區清潔屢屢遭住戶投訴,lll年7月6日的公告是侵犯住戶權利與不實指控與捏造事實  111年7月7日 標題:管委會被誣告 內容:被社區某人誣告,子虛烏有的事,造謠生事,讓管委會難為,已請法律顧問蒐證 【張貼本院卷一第343頁之臺中市政府函,主旨:有關市民反映貴社區「管委會不執行110年住戶大會的決議,不公布3月之後的財務報表,4月後也不開會,不見清潔人員打掃」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111年度管委會被檢舉案件內容屬實,並沒有被誣告  111年7月7日 標題:浪費社區的資源 內容:上面的被舉報文,不只這些,【是放不下,而社區總共被舉報超過六次,都沒有承案,尤其被舉報不作為有三次,為了不再增加委員的工作和責任,】只好因某人的無效舉報(都沒有被罰),因應之道請法律顧問來回應某人。 另檢附寄給原告之律師函,內容略以:房彥均無故未遵期將其保管之文件及資產,併同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帳證、印鑑章及零用金餘額等,移交予現任管委會,致現任管委會於執行業務之初,時有窒礙難行之情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111年度管委會被檢舉案件內容屬實,並沒有被誣告,是機關給予管委會時間改善,所以才沒有被罰款,房彥均並沒有無故未遵期交接,111年7月6日律師函內容提及房彥均無故未遵期交接與事實不符  111年7月7日 某人愛舉報社區,超過六次,他在他的群裡說是他舉報的,害社區花六萬請法律顧問,還敢說他在監督,這只是害大家花錢而已 社區群組(44人) 名譽 台中香榭麗廣場幸福之家line群組裡,房彥均從來沒有說過社區檢舉案件是房彥均舉報的,111年度管委會屢遭住戶檢舉,應當依法改善,這不是111年7月7日花六萬請法律顧問的正當理由  111年7月7日 標題:又被告 內容:【又被告了!可以消停了嗎?我莫名其妙的有二個被告不起訴的紀錄,】是告我的人不平衡我沒有被判刑的紀錄嗎?【擔任主委一定要被告嗎?還是住戶在找主委的麻煩嗎?】 社區APP公佈欄 名譽 張豐盛妨礙房彥均的名譽,房彥均有權捍衛自身清白提告,並不是不平衡張豐盛沒有被判刑的紀錄,一切都是張豐盛咎由自取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