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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93號原 告 張肇收被 告 徐永澤

李俞臻張肇吉張淑鳳張雅婷張弘易張卉芷吳栩菁孫柏暠孫柏霆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偉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4,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日期: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