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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3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302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訴訟代理人 王瓊華被 告 吳坪鋼

張哲誠

楊智凱

劉維宣陳維均張洋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111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被告乙○○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被告丁○○自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被告己○○自同年八月三十日起;被告甲○○自同年八月十八日起;被告戊○○自同年八月十八日起;被告丙○○自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乙○○、甲○○、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以下逕稱乙○○)與訴外人王信雄前有嫌隙,乙○○於民國109年3月7日2時37分許前不久撥打電話予王信雄發生口角爭執,得知王信雄正在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金錢豹酒店(下稱金錢豹酒店)包廂内與友人飲酒,遂邀集被告丁○○、己○○、甲○○、戊○○、丙○○(以下逕稱丁○○、己○○、甲○○、戊○○、丙○○)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3人等成年人,共赴金錢豹酒店尋找王信雄所在包廂挑釁,王信雄及當時亦在包廂内之訴外人蕭子維及被害人張書豪見乙○○等人來意不善且人多勢眾,王信雄、張書豪旋均站起與其等發生口角爭執,張書豪並經丁○○、戊○○拉扯衣物、壓住而令其坐下,蕭子維見狀即取出所攜帶防身用辣椒水喷向乙○○等人,被告6人及上開不詳3人乃陸續向後退避至上開包廂門口附近或包廂外走廊,並在上開包廂門口附近或包廂外走廊合力徒手毆打、踹踢或持原放置在金錢豹酒店内之畚斗、托盤、垃圾桶等器物毆擊向前與其等發生扭打之王信雄、蕭子維,又多次持原放置在金錢豹酒店内之酒杯、托盤、垃圾桶等器物朝當時位在上開包廂内座位區域之人砸擊,其中某次丟入之酒杯並擊中張書豪之右眼,致張書豪受有右眼眼球破裂併鞏膜及結膜撕裂傷、右眼鈍傷、右眼眼瞼瘀血併撕裂傷等傷害,經治療後,仍經診斷為右眼完全損害、無光覺之重傷,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被告6人均犯共同傷害致人重傷罪,張書豪前向原告申請因重傷害之犯罪被害補償金,經原告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110年度補審字第45號決定補償其新臺幣(下同)1,317,480元確定。基此,爰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民法第185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17,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部分:

(一)丁○○、己○○、丙○○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乙○○、甲○○、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于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于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843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合一確定」乃指共同訴訟人之各人為一體,與他造間存有一個訴訟,或因共同訴訟之各人所受判決之效力及於他人之結果,法院就該訴訟標的所為之判決,對於該數人法律上不許有歧異者而言。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又所稱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4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丁○○、己○○、丙○○於111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參見本院卷第84頁),係屬對原告主張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之表示,應發生認諾之效力。惟本件關於被告6人是否共同涉有侵害被害人張書豪之身體、健康權,及彼此間是否應付連帶責任,在實體法上仍具有不可分性,有合一確定之必要,而應為一致之判決,依前揭說明,丁○○、己○○、丙○○對於該項聲明及其法律關係,雖向本院為認諾之意思表示,然此項意思表示對於全體被告產生不利益之結果,對於全體被告自不生效力,合先敘明。

(二)第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6人與王信雄、蕭子維及張書豪於上揭時地發生衝突、鬥毆,被告6人並丟擲酒杯、托盤、垃圾桶等器物,其中某次丟擲之酒杯擊中張書豪之右眼,致張書豪受有右眼眼球破裂併鞏膜及結膜撕裂傷、右眼鈍傷、右眼眼瞼瘀血併撕裂傷等傷害,經治療後,仍經診斷為右眼完全損害、無光覺之重傷,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被告6人均犯共同傷害致人重傷罪,嗣張書豪向原告申請因重傷害之犯罪被害補償金,經原告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110年度補審字第45號決定補償張書豪1,317,480元確定等情,業據提出起訴書、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110年度補審字第45號決定書、支出憑證黏存單暨收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刑事案卷查核無誤,亦為丁○○、己○○、丙○○到庭所不爭執,乙○○、甲○○、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再按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6人於上開時、地對張書豪所為重傷害行為,業經認定如前,是被告6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張書豪向原告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後,由原告所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委員會以110年度補審字第45號決定書決定張書豪補償1,317,480元,並經原告支付完畢,依上開規定,原告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際,即依法取得張書豪對被告6人之求償權,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17,480元,洵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原告對被告之本件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訴,且起訴狀繕本已分別於111年8月19日寄存送達乙○○、己○○,經10日即於111年8月29日發生效力;於111年8月18日寄存送達丁○○、丙○○,經10日即於111年8月28日發生效力;於111年8月17日送達甲○○、戊○○(見本院卷第65至75頁),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乙○○、己○○自111年8月30日起,丁○○、丙○○自111年8月29日起,請求甲○○、戊○○自111年8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17,480元,及乙○○自111年8月30日起,丁○○自111年8月29日起,己○○自111年8月30日起,甲○○自111年8月18日起,戊○○自111年8月18日起,丙○○自111年8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日期: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