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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穹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孟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蕭一弘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裁判日期:2023-04-19